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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布《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

时间:2020-01-19 14:53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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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落实接收、转运、处置各环节主体责任。完善船舶污染物“船——港——城”“收集——接收——转运——处置”的衔接和协作。接收、转运、处置单位按照规定填写、传递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单证,按职责确保全过程不发生二次污染。船舶垃圾分类纳入当地城市固体废物处理系统处置,有条件的地区依法推进港口作业区和城镇排水管网的连接。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应按规定分类处理,鼓励预处理后转运处置。含油污水在预处理前不得跨设区的市转移上岸。加强企业间衔接和协同,接收单位负责联系转运单位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转运至处置单位处置。建立船舶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联合检查制度,对无合理理由拒不送交、涉嫌偷排船舶污染物的船舶,港口企业可暂停装卸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对港口企业拒不接收靠港船舶污染物或接收能力不足的,船方可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9省2市人民政府负责,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

(三)严格履行部门监管责任。

6。强化源头管理。船检机构依法开展船舶检验,发现不符合检验法规要求的船舶,依法收回船检证书,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加强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防污染设施设备未配备或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船舶,通报发证船检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罚;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管理部门督促港航企业加快设施建设改造,对超过强制报废年限或未持有有效检验证书的船舶,不得核发船舶营运证书或通过年度审核。生态环境部门对未按规定履行环保验收的码头,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生态环境部门、环卫、城镇排水等部门按照交办海〔2019〕15号文件要求,根据职责对船舶水污染物及其预处理产物在岸上转移处置实施分类管理,推动提升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能力。(9省2市及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落实)

7。强化监管执法。海事管理机构要以船舶污染物偷排超排、垃圾随意丢弃、船舶非法洗舱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强监管,提升现场监管频次,提高中央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联动执法水平,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的船舶依法采取限航、禁航等措施;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每月对社会公布违法排污行为查处情况。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港口企业拒不履行接收船舶污染物责任的,要立即责令改正,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生态环境、环卫、城镇排水等部门根据职责对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港口环保违法行为加强监管。(9省2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落实)

8。强化联合监管和信息联通。落实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开展联合监管行动。积极推进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联单管理电子化,2020年6月底前建立覆盖长江干线港口的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2020年12月底前基本覆盖长江经济带所有港口。(交通运输部牵头,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9省2市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四)开展突出问题整改。

9。建设改造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处置装置。新建船舶严格执行标准规范要求。400总吨及以上船舶配置生活污水处置装置实现达标排放,或船上收集储存交岸处理;不满足现行规范和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的4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东部省份2020年6月底前完成改造,中西部省份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400总吨以下小型船舶生活污水主要采用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方式。研究完善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停泊锚泊期间、400总吨以下小型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要求,加大地方政府支持引导,推进新检验规则生效前建造的100总吨至400总吨(不含400总吨)船舶加装生活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牵头,9省2市及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10。加快港口、码头、装卸点接收设施建设并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纳入“十三五”规划布局的水上洗舱站2019年底前开工,2020年底前投入使用。接收垃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等其他船舶污染物的设施,东部省份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长江干线港口建设任务,2020年6月底前支流水域完成建设任务;中西部省份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长江干线港口建设任务,2020年底前完成支流水域建设任务。(9省2市人民政府负责,交通运输部指导)

11。改造完善港口自身环保设施。以雨污水、生产废水等为重点全面排查整改现有码头环保设施,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9省2市人民政府负责,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指导)

12。 着力提高岸电设施使用率。组织港口企业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航运企业船舶受电设施改造,落实岸电使用要求,开展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显著提高沿江主要港口五类专业化码头岸电设施使用率。(9省2市人民政府负责,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指导)

13。加快推动船舶LNG加注站立项、建设和运营。2020年9月底前长江干线重庆及以下各省市至少开工建设1座加注站,在一年内投入运营,加快形成长江干线加注能力。(长江干线5省2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4。以法规标准制修订为重点完善污染防治制度。2019年12月底前制修订出台内河港口船舶水污染物港口接收设施设计指南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年6月底前,出台400总吨以下船舶水污染物防治具体办法,提升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交通运输部负责)

15。优化收费模式。分类合理制定收费机制。对船方实行免费接收船舶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费用由港口企业、接收单位等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港口企业、接收单位等接收船舶生活污水。促进形成市场化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经济可靠高效的运行模式。岸电服务可实行地方政府指导价收费。(9省2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指导)

16。加大科技攻关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加强对油水分离、生活污水处理、船舶排放在线监测等技术的研发,促进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和集成,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处置效率。(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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