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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报批稿)

时间:2020-01-08 13:37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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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493 水质 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指导

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

HJ 659 水质 氰化物等的测定 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弃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物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76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08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

HJ 955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970 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半导体企业 semiconductor industry

从事半导体分立器件或集成电路的制造、封装测试的企业。

3.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半导体企业。

3.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半导体工业建设项目。

3.4

直接排放 direct dis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5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6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3.7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外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

3.8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3.9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10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11

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测量,加和得到挥发性有机物的总量,以单项挥发性有机物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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