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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管及总氮指标排放控制的通知》

时间:2019-12-24 16:16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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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通知》起草背景

长期以来,由于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体系中暂未将总氮指标列入考核范围,导致各地对于总氮控制的重视程度相对不足,管控力度有所欠缺。然而,从近年情况看,不仅无机氮已成为我省近岸海域首要污染物,个别湖、库氮(磷)污染也已上升为水质保障、蓝藻水华防控的主要问题,成为影响流域水质改善的突出瓶颈。

我省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数量多、排放量大,且根据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日常检查结果,有部分工业企业预处理不到位,入网废水出现超标;个别污水处理厂设施不健全、运行水平欠佳,外排废水总氮浓度长期处于较高水平。因此,针对这一形势,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了《通知》,就以上两类固定源提出了明确的整治规范、标准和要求,并督促各地相关部门加强管理和执法能力,确保重点污染源各类指标特别是总氮实现达标排放,为保障近岸海域、湖(库)水环境安全奠定坚实基础。

02《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3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严格落实工业企业废水排放标准

企业应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实现持证排污。其中,废水直接排放环境的,应依据环评批复要求执行相关流域、行业排放标准即所有指标不超过相应限值;排放入城市污水管网的,应经过预处理,确保达到入网间接排放标准要求,严防对污水厂造成冲击,部分行业外排有难以降解、强酸、强碱的废水,禁止接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已接入的要限期退出。

(二)提升城市污水处理厂综合运维水平

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污水集中收集治理的关键单位,应按照各级政府和主管、监管部门要求,主动对处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确保出水总氮等各项指标按期达到一级A或再生利用标准。接纳工业废水的污水厂,应加强对企业来水的监管,一旦发现进水超标时应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三)加强监测执法及部门联防联动

生态环境部门应切实履行污染源统一监管职能,强化对各类排污单位排水浓度的实时化、信息化监控,并严格依法对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置。各级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污水厂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并在污水厂检修、受冲击时及时为保障厂方正常运行提供便利。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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