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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级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发布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9-12-03 13:11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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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泥应合理处置并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

5.2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和处理规模,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5.2.1 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执行表 1 中的一级标准。

5.2.2 处理规模 20 m³/d 及以上的设施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执行表 1 中的二级标准。

5.2.3 处理规模小于 20 m³/d 的设施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执行表 1 中的三级标准。


5.3 根据水生态环境管理的需要,位于水环境功能重要、水环境容量较小或者未达到水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表 2 中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地域范围及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

5.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用于农业灌溉、渔业或其他用途时,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水质标准。用于农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6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6.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并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6.2 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样品保存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的技术规范执行。

6.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6.4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新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7 标准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7.2 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

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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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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