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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发布

时间:2019-09-09 14:22

来源:西藏自治区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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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藏自治区发布《西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要求,计划到2021年底,全区7市(地)所在地城镇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继续保持建成区内无黑臭水体;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提标改造,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显著提高,7个市(地)所在地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平均提高10%以上,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平均提高10%以上。

西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为加快补齐我区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切实发挥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效益,着力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建城〔2019〕5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立足民生、攻坚克难,落实责任、强化担当,系统谋划、近远结合,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重在机制、政策引领的基本原则,加快补齐城镇污水处理及收集管网等设施短板,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管网设施建设和运行,全面提升现有设施效能,为尽快实现地级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目标打下坚实基础,切实保护好西藏碧水蓝天净土和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西藏。

(二)主要目标。到2021年底,全区7个地(市)所在地城镇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继续保持建成区内无黑臭水体。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提标改造,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显著提高,7个地(市)所在地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平均提高10%以上,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平均提高1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排水管网排查和定期检测工作。各地(市)要制定本地(市)所在地城镇市政排水管网排查与检测方案,委托专业机构,全面排查建成区主次干道市政排水管网以及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排水管网,查清排水管网、排水口、检查井及雨污错接混接点结构性和功能性缺陷,形成排查报告和管道检测评估报告,逐步建立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各地(市)要安排财政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市政排水管网排查、检测等相关工作,逐步建立完善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城镇市政排水管网定期排查检测长效机制,并逐步将相关工作延伸至所辖各县(区),定期组织各县(区)开展排水管网排查和检测工作。(上述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城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进城镇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城镇污水处理要坚持厂网并举,统筹规划,新区建设污水管网应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持续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的污水管网建设,基本消除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7地(市)所在地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围绕服务片区管网规划与建设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和措施,具体量化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目标指标,三年内力争提高10%以上。加快实施非干旱地区的城市和县城雨污分流改造。根据城镇排水管网排查报告和管道检测评估报告,制定破旧管网修复改造计划、城镇排水管网雨污错接混接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于人口少、相对分散或近期市政管网难以覆盖的地区,要因地制宜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三)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改造。有关部门和各地(市)要科学编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并将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围绕落实相关专项规划,科学确定重点敏感区域和重点流域污水排放标准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总体规模、布局。各地(市)统一组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计划申报工作,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要与服务片区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相匹配。加快实施县城、边境城镇、重点镇污水处理项目,加快推进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做好“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储备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

(四)健全管网建设质量管控机制。加强排水管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管材产品。严把排水设施工程质量关,工程设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严格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排水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未达到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排水设施管理单位要严格排水管道养护、检测与修复质量管理,确保运行高效。按照质量终身责任追究要求,强化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结合旧管网改造,逐步淘汰劣质管材,不断优化管材结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污水接入服务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加强雨污水排放管理。城镇市政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应当依法将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严禁雨污错接混接,严禁污水直排。新建居民小区或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政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应当依法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建立健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整治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污水乱排直排,结合市场整顿和排水许可、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管理建立联合执法监督机制,督促整改。建立健全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制度,各市、县市政排水(城管)、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强化溯源追查和执法,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牵头,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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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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