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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7月10日实施,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所有放宽

时间:2019-07-15 09:33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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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的,执行 GB/T 31962。

4.1.4 出水排入沟渠、池塘等水功能区划未明确水体的,执行表 1 的规定。其中,规模 500m³/d(不含)-50m³/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规模小于 50m³/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

4.2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

4.2.2 出水排入沟渠、池塘等水功能区划未明确水体且按照出水水质满足 GB 18918-2002 一级 A 排放限值建设的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表 1 的规定。

4.2.3 其他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



4.3 其他规定

农家乐餐饮污水应做预处理,达到GB/T 31962的纳管规定和要求并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进水水质与水量要求后方可纳入处理。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并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下游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含生态氧化塘),且出水通过管道或排污沟渠全部进入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可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作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进行考核。

5.3 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或天津市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5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 2 执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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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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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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