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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印发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19-03-20 15:38

来源:北京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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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强化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各区委、区政府要切实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序推进。

  (十八)强化统筹协调。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编办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市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落实好各项任务。本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要在2019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改革工作完成前,各区涉及生态环境部门调整任免干部的,须事先征得市生态环境局同意。

  (十九)严明工作纪律。改革期间,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等各项纪律。要扎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平稳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

《北京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简称“垂改”)。2016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两办《意见》”),部署启动了这项工作。垂改的指导思想是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改革生态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市有关部门、区级(含以下)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监督责任,增强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问题的新要求,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打造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坚实保障。

  《北京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两办《意见》为依据,按照“问题导向、履职尽责、顺畅高效、统筹协调”的原则,坚决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在基本原则、总体框架上与两办《意见》基本一致,在具体内容上,结合北京市实际进行细化,主要包括六个部分、19条内容。

  一、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总体上与两办《意见》一致,即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强化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强化督察考核问责,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等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量化问责和责任追究。

  二、调整各区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

  严格遵循两办《意见》,将现行的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由各区党委政府管理,调整为以市生态环境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仍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各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干部任免的要求与两办《意见》保持一致,即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在征求区委意见后,审批任免区生态环境部门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负责提名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局长、副局长,会同区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征求区委意见后,提交区委、区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局长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结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另行确定。

  三、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生态环境监察职能,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制度,健全日常监察、集中督察、专项督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部门分区域、分领域实施日常监察,根据需要,市委市政府成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集中督察和专项督察。

  四、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根据中央关于生态环境质量“谁考核、谁监测”的要求,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市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统一承担全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相应充实人员,满足新增职能的需要。各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仍由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负责执法监测、应急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五、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

  整合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园林绿化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组建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将市、区两级机动车排放管理机构的执法职能及人员相应并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强化属地执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重心进一步下移,将执法力量下沉到乡镇(街道),并纳入乡镇(街道)实体化综合执法平台。

  六、健全基层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乡镇(街道)进一步细化落实基层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属地污染源日常监督、配合落实污染防治任务和措施、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信访投诉的纠纷调解、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工作。村(社区)主要负责生态环境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报告违法排污行为等问题。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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