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青海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发布(附全文)

时间:2019-01-22 16:11

来源:中国水网

评论(

(四)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落实各项入河排污口监管要求,建立权责明确、制度健全、规划齐备、监控到位的监管体系,对入河湖排污口进行统一编码和管理。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摸底调查和规范整治专项行动,摸清城市水体沿岸排污口底数,建立数量清单、监管清单和整改清单,规范排污口布局设置,清理取缔入河湖沟渠的工业、生活污水直排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五)加强农业和农村污染控制。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深入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避免对城市建成区水体产生污染影响,改善城市水体来水水质。推进农药废弃物减量增效,有效防控农业面源种植业污染。加强畜牧养殖环境管理,推进畜禽粪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动养殖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优先解决湟水河沿岸和城市(县城)周边村庄生活污水问题,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推进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在城市(县城)周边乡镇推广“户集、村收、乡镇转运、市县处理”的城乡一体化治理模式。严禁城市垃圾和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集中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防止垃圾污染水体。(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水域岸线垃圾治理。加快划定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全面整治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西宁市要在2019年3月底前完成。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建立长期管护机制,及时清捞水体内垃圾和漂浮物,及时清扫、转运沿岸垃圾,降低污染物冲刷入河量。规范垃圾转运站管理,防止垃圾渗滤液直排入河。清理出的垃圾和清淤底泥均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不得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垃圾收运设施和符合规定的水域岸线垃圾清理打捞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相关工作台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水体生态修复。结合湟水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城市双修”和海绵城市建设,在满足城市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有计划地改造渠化河道,建设生态堤岸和滨水绿色空间,改善生物生存环境,提升水体的自净功能,营造水清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主要因内源污染导致水质较差可能诱发黑臭的城市水体,要在综合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强流域生态流量的统筹管理,保持和恢复水体生态基流。(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理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再生水和雨水收集设施建设,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收集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城市湿地生态补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参与)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城市水体长制久清

(一)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按照《青海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青海省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要求,确定包括城市黑臭水体在内的河长、湖长。河长、湖长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统筹谋划,调动各方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确保黑臭水体治理到位、不反弹、常巩固,如期实现长制久清。严格落实《青海省河湖长巡查工作制度(试行)》,河长、湖长要带头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河,及时发现解决水体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口问题。鼓励建设监控设施,对河道进行全天候监督,着力解决违法排污、乱倒垃圾取证难等问题。全面拆除沿河湖违章建筑,从源头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二)加快推行排污许可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加强证后监管和处罚。强化城市建成区内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单位的管理,严厉打击偷排漏排。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单位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严肃问责。2019年底前,所有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再生利用和已投入运行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全面实现持证排污。严格执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依法持有排水许可证,严格按证排放污水。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运营维护管理。落实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维护的单位、经费、制度和责任人,明确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加强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推进机械化清扫,逐步减少道路冲洗污水排入管网。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定期做好管网的清掏工作,及时清理沟渠内的垃圾和淤泥并妥善处理,减少污染物入河。定期完成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权属普查和登记造册,有序开展区域内无主污水管道的调查、移交和确权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落实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污水收集管网相关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队伍,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鼓励在明晰责权和费用分担机制的基础上将排水管网管理延伸到建筑小区内部。推进城市排水企业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治理任务全面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举措、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按期落实到位。城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再次对建成区水体进行系统排查,对新排查出的城市黑臭水体科学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消除时限,加快落实治理措施。西宁市、海东市要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其他城市和州政府所在地县城根据排查和治理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要在年初确定年度目标、工作计划和措施,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年底将落实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要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和督促指导,对治理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辑:赵凡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h2o-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