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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实施方案》发布

时间:2019-01-02 14:44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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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活水保质。维持生态流量。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强流域生态流量的统筹管理,进一步优化水利枢纽工程调度,维持重要河流生态基流。(牵头单位:市水利局)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理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建设局)推进再生水、雨水用于生态补水。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三、建立长效机制

(一)严格落实河湖长制。

1.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落实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治水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湖长制的实施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明确包括城市建成区水体在内的河湖的各级河湖长。河湖长要切实履行责任,按照巩固治理时限要求,加强统筹谋划,调动各方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确保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到位。(牵头单位:市治水办〔河湖长办〕,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

2.加强巡河管理。各级河湖长要带头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河,及时发现解决水体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口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监控设施,对河湖进行全天候监管,着力解决违法排污、乱倒垃圾取证难问题。全面拆除沿河湖违法建筑,从源头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严格执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减排责任,加强证后监管和处罚。强化城市建成区内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别是城市建成区水体沿岸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单位的管理,严厉打击偷排漏排。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单位和工业集聚区要严格执法,严肃问责。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全面加强设施运营维护。落实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维护的单位、经费、制度和责任人,明确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严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落实省建设厅《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切实提升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出水达标排放。推进机械化清扫,逐步减少道路冲洗污水排入管网。定期做好管网的清掏工作,妥善处理清理出的淤泥,减少降雨期间污染物入河。分批、分期完成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权属普查和登记造册,有序开展区域内无主污水管道的调查、移交和确权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落实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污水收集管网相关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队伍,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在明晰责权和费用分担机制的基础上将排水管网管理延伸到建筑小区内部。推进城市排水企业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市建设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监督检查

(一)实施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成果专项行动。按照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形成以各区、县(市)和滨海新城治理、市级检查、省级和国家督查三级结合的专项行动工作机制。2018—2020年,市治水办(河湖长办)会同市环保局、市建设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市巩固黑臭水体整治成果专项行动。市级有关部门排查形成问题清单,交办属地政府,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拉条挂账,逐个销号”式管理;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整改不到位的组织开展约谈,约谈后仍整改不力的纳入绍兴市生态环境保护检查范畴,并视情组织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检查。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要做好自查和落实整改工作,因地制宜开展巩固黑臭水体整治成果专项行动。(牵头单位:市治水办〔河湖长办〕;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建设局)

(二)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市环保局指导各区、县(市)和滨海新城开展建成区排查问题水体的交叉监测工作,每年第二、三季度各监测1次,并于监测次季度首月10日前向市治水办(河湖长办)、市环保局和市建设局报告上季度监测数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治水办〔河湖长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举措、狠抓落实,确保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按期落实到位。各区、县(市)政府和滨海新城管委会是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的责任主体,要再次开展全面排查,核清城市建成区内水体情况,逐一建立健全并实施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巩固治理成果;要制定本区域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实施方案,年初确定年度目标、工作计划和措施,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及进展情况,年底将落实情况报市治水办(河湖长办)、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各区、县(市)和滨海新城实施方案须在2019年1月底前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市治水办(河湖长办)、市环保局、市建设局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出台配套支持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工作要求,并对治理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牵头单位:市治水办〔河湖长办〕、市环保局、市建设局)

(二)严格责任追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区、县(市)政府和滨海新城管委会要把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放在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制定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部门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各地环保部门要牵头会同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对于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按规定启动问责程序;配合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承担分配的任务,确保工作成效。将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工作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对在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中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治水办〔河湖长办〕、市建设局)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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