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按规定发放、变更、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
(二)未依法向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说明不予发放、变更、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理由的;
(三)对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制止、不提出限期治理意见的;
(四)对应当受理的举报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挪用排污费和生态环境补偿费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编辑:李丹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