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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发布

时间:2018-08-03 15:53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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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详情如下: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8〕1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精神,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增加城市优质生态产品供给,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形成“全流程管控,全社会参与,全市域推广”的海绵城市建设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生态文明在城市中的具体体现,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海绵城市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全市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全市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5年,全市基本完成海绵城市建设。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规划、建设、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切实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的职能和责任,确保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全方位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第五条 海绵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海绵城市统筹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海绵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参与规划编制并配合纳入多规合一综合平台;海绵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土地供给及相关地势、地形、地貌基础数据提供等工作;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做好建设工程中海绵城市相关设计、施工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所管养道路及其附属海绵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市政雨污水管网、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确保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水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涉及河湖水系的项目建设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发改、财政、经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促进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优惠产业政策的制定工作;

各相关单位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全方位植入海绵城市理念和管理方式,开辟多项举措,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把海绵城市建设放在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的突出位置,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推行海绵城市建设成效评比和表彰奖励制度,提高包含海绵城市建设的生态文明建设政绩考核权重。

第七条 全市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策划与立项

第八条 全市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应积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及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海绵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借助“多规合一”平台统筹功能,在项目策划生成时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九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方案设计阶段,根据规划的相关技术指标要求,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技术参数等。项目可研的联评联审、上报市政府研究决策环节应包括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城市规划应全面融入海绵城市理念,明确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尊重自然地势地貌和天然沟渠湿地的走向,优先维持原自然河湖水系,保留自然蓄滞洪区,并借助“多规合一”与“一张蓝图”进行落实。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中,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并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融入生态保护、水资源、绿地系统、功能分区、环境保护、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等规划中,统筹谋划、系统考虑。

第十一条 海绵城市建设的理念、规划要求和相关措施应贯穿于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全过程。

第十二条 海绵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不同层级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总体层面应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重点流域或区域应编制海绵城市建设系统化方案,建设工程项目应编制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方案。海绵城市相关控制指标应通过不同层级的法定规划逐级落实。

第十三条 已经出让或划拨但未建设的土地,通过规划条件核定、设计变更、以奖代补等办法,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和要求;尚未出让的地块,规划部门应根据我市海绵城市规划指标体系,将相关刚性指标纳入地块规划建设指标一并考虑。

第十四条 全市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应在方案设计阶段进行海绵城市专项设计,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海绵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借助多规合一综合平台,在联合技术指导环节,对项目设计是否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评估,出具指导意见,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注明海绵城市设计方案以市海绵办出具的意见为准。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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