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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

时间:2018-08-03 09:18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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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9日至10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加开一次会议,即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开展专题询问,并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详情如下:

环厅〔2018〕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2018年7月9日至10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加开一次会议,即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开展专题询问,并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这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和具体行动,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对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必将发挥重要指导、监督和推动作用。

为贯彻落实《决议》,更加自觉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指导支持下,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紧紧围绕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指导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决议》,加大普法和执法力度,推动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全面有效实施,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美丽中国提供坚实保障。

二、落实举措

(一)大力督促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责任底线,督促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尽快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加快推动出台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严格责任追究,督促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监督指导企业落实污染防治和防止生态破坏的主体责任,做到持证按证(排污许可证)排污,达标排放。制定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指导推动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18年基本实现地市督察全覆盖。组织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一些关键领域,组织机动式、点穴式环境保护专项督察。

(二)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建设。配合立法机关,加快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以及生态环境监测、排污许可、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立法进程,建立健全覆盖保护水、气、土和生物等生态环境要素与管控核、声、光、渣等各种污染要素的法律规范,构建科学严密、系统完备的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加快制定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套的部门规章。加强标准制修订协调工作,及时出台并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抓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和形势需要的,及时推动废止或修改。积极支持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加快制定、修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上位法规定,积极探索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

(三)自觉接受和配合做好人大执法检查等法律实施监督。积极配合和支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点工作领域,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质询等监督形式,督促有关方面认真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抓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特别是基层队伍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污染治理长效机制。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和专题询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和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的重点,针对督察整改不力、环境问题突出、环境质量恶化等情况,对地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开展约谈,并提请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严肃问责。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审议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整改,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以最严密的法治保障打赢蓝天保卫战。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立行立改。全力配合全国人大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工作,推动将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纳入沿海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常态化监督范围,适时推动“湾长制”纳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任务,构建陆海统筹、河海兼顾、多方协调的海洋环境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压紧压实地方党委和政府治理责任。

(四)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环境执法监管,继续强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实现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在各地得到全面实施的目标,落实污染者必须依法承担责任的原则,依法推动企业主动承担全面履行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加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继续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衔接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重大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强化信息共享机制。积极主动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文件,健全协作机制,推动落实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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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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