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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江西省关于严厉打击工业企业污水偷排偷放违法行为的通知

时间:2018-07-31 11:09

来源: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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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关于严厉打击工业企业污水偷排偷放违法行为的通知,以下是全文内容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严厉打击工业企业

污水偷排偷放违法行为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省环监局、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严厉打击污水偷排偷放环境违法行为,遏制企业非法排污,确保我省工业企业(重点是工业园区排放水污染物单位)污水达标排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厉打击污水偷排偷放违法行为的重要性

工业企业污水以排放量大、污染物种类多、毒性大、受污染水体难以恢复等特点已成为环境监管工作的重点对象,部分地区的排放水污染物单位由于污水处理工艺条件制约、设施运行不正常、技术水平落后、废水预处理能力不足、管理水平不高、企业营运成本高等因素铤而走险进行偷排偷放,将水污染物不经过处理直接排入环境,其产生的危害、损失巨大,甚至有些损害直接涉及百姓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修复所产生的费用昂贵,有些损害甚至一时难以修复,成为破坏生态环境主要来源。同时,偷排偷放违法行为的间歇性、隐蔽性给环境监察工作带来巨大挑战,成为环境监管的重点打击对象之一。

二、切实加大对污水偷排偷放违法行为的监管惩处力度

各单位要对排放水污染物单位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一是要加大监管力度,按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采取日常巡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措施,持续保持严管高压态势。二是要加大惩处力度,综合运用按日计罚、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业关闭、查封扣押、行政拘留、信用惩戒等措施,对排放水污染物单位污水偷排偷放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对偷排偷放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工业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挂牌督办、约谈或实行区域限批。三是要加大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力度,偷排偷放行为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是严把项目审批关,严禁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三、紧盯重点情形,依法有效打击污水偷排偷放违法行为

在环境监管实践中,发现排放水污染物单位存在下列重点偷排偷放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一)利用现有超越管进行偷排偷放的;

(二)设置暗管(包括加装阀门开关)意图偷排偷放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及纳污坑塘等进行偷排偷放的;

(四)利用荒地、滩涂、盐碱地、沼泽等未利用地进行偷排偷放的;

(五)向地下水源地进行偷排偷放的;

(六)在排污口干扰在线监控系统运行或以篡改在线监控数据等方式进行偷排偷放的;

(七)利用软管抽取进行偷排偷放的;

(八)利用槽罐车等装桶外运进行偷排偷放的;

(九)利用雨水管偷排情形;

(十)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偷排偷放的。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环境督察和执法检查。采取驻点督察、突击检查、夜间巡查等形式,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对关键排污节点进行严防死守,严厉打击偷排偷放行为,对偷排偷放违法行为一律从严处罚,公开曝光,做到“出现一起,发现一起;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批”,始终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持续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四、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排放水污染物单位必须按照环评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处理,达到环评批复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不得擅自停运或闲置污水处理设施,不得超标排放。促进建立重点排污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的联动机制,加快推进污染源纳管工作,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确保污水处理厂平稳运行。

二是工业园区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医药、农药、制革、造纸、印染、电镀、印刷线路板以及涉及重金属排放水污染物单位应对厂区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进行收集,并处理达标后通过污水管网外排,不得通过雨水管网排放。

三是工业园区企业污水排放口应规范设置,一个企业原则上只设立一个污水排放口,污水排放口原则上设在厂界旁,企业产生的污水通过明渠输送到污水排放口。工业园区污水排放口应当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电磁阀控制开关和流量计,不得偷排偷放。

四是加大对工业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的检查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包括国发平台和省平台)的日常监管作用,加大对工业企业(园区)环境监测力度,增加监测频次,定期组织开展排放水污染物单位及周边排污受纳地表水体监测,及时掌握企业污染物的排放状况,及时发现工业企业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及时解决自动监控数据异常、数据缺失等问题,坚决杜绝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出现超标、异常、缺失等问题无人及时处理的情况。工业企业(园区)管理部门要通过购买监测服务、聘请环保管家等方式形成对厂区(园区)所有污染物的监管能力,制定监测方案,加大对排放水污染物单位环境质量的监测力度,定期组织开展厂区(园区)及周边污染受纳水体、土壤的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五是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对环境选址敏感、污染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环境治理水平低的排放水污染物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现场核查,重点关注排放水污染物单位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监测设施及采样口设置、厂区平面布置等相关信息;实时监管排放水污染物单位预处理装置和排放管网,防止偷排、超标排放、晚间集中排放;对污染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污的企业,依法停产整治;对夜间停运污染物处理设施、偷排偷放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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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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