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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发布(附全文)

时间:2018-06-22 14:11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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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已正式发布。该《行动计划》明确提出了2018年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

《行动计划》指出,2018年山西省水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为:国考58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达到53.4%;劣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到17.2%。设区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92%以上,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极差比例控制在6%以内。汾河流域各城市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其余设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80%。

近日,《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已正式发布。该《行动计划》明确提出了2018年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

《行动计划》指出,2018年山西省水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为:国考58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达到53.4%;劣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到17.2%。设区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92%以上,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极差比例控制在6%以内。汾河流域各城市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其余设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80%。

具体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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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及《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政发〔2015〕59号),实现2018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根据《山西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国考58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栿类)断面比例达到53.4%,劣桋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到17.2%。

设区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栿类比例,总体达到92%以上,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极差比例控制在6%以内。汾河流域各城市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其余设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80%。

二、重点工作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 现有工业企业废水治理设施全面提效改造。国考劣桋类水质断面控制单元内所有工业企业外排废水(矿井水除外)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桋类标准;煤矿外排矿井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栿类标准;其他区域外排废水达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废水必须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煤炭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 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全部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达地表水桋类标准。(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牵头,省经信委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 完成焦化、化工、制药、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酒和饮料制造、制革、电镀、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中的年度任务。(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 严格落实《山西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推动工业领域节能减排,依法依规有序退出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和产能。(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5. 汾河、桑干河流域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按照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稳定达地表水桋类标准的要求,采取提效措施,2018年12月完成前期工作并全部开工建设,2019年12月全部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各相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 提高污水处理厂冬季出水水质。全省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要结合实际,在2018年10月底前及时采取截污纳管、明渠覆盖、设施保温等有效措施,确保对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处理效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 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太原市城市建成区全收集、全处理,其他设区市城市建成区污水收集处理率达92%以上,县城污水收集处理率达90%以上。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合流制管网占排水管网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 加快推进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配套管网建设,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及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 强化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设区市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以上,县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0. 鼓励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推动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1. 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鼓励厕所粪污与畜禽养殖废弃物一并处理、资源化利用。(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 继续开展畜禽养殖粪便污水处理和回收利用工作,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成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的比例达到70%以上;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省农业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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