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一文了解|企业环保审批相关问题及需准备资料

时间:2018-04-26 09:28

来源:境顺环保

评论(

企业环保审批是“环保法”的基本要求,即所有新、改、扩、搬迁的经营项目在建设之前,都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环评报告。其实这里的环评分三种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污染很低的行业)

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一般的行业)

环境影响报告书,甚至加专家论证(污染很高的行业)

后面两种情况因为都要委托专业单位评价并编制报告,那么,到底企业该属于哪一类申报呢,企业是可以查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来了解的。

有了这个报告表或者报告书就叫环评审批了吗,No。从合规来讲,这个只是迈出了第一步,接下来,你需要按照当地环保要求,递交包括环评报告在内的一系列资料到当地行政审批中心的环保窗口,环保受理后决定是否可以审批,通过审批的企业可以得到那张宝贵的红头文件,也是审核时最为重要的证据。

有的企业虽然提供了审批文件,但是报告可能丢失,仍然开不符合项,甚至写成没有环评审批。

另外,还有个小喜讯,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范围的企业现在实行网上备案制了,即省去“跑窗口”流程,可惜的是属于这个范围企业类别不多…

审核问题:项目没有取得环评验收

这个是上面讨论的环评审批后面的一环,即项目建设好投入生产前(过去还有试生产验收,被简政放权取消了),环保设施要通过验收,验收的依据就是看是否符合当初审批的要求,验收分环境检测与现场验收两部分,都需验收合格。

不是有人说要取消环保验收吗?不能完全这么说,国家的5年计划是要用排污许可证制度替代环保验收,因为今后环保执法更加侧重事中与事后的监管与处罚。这里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完全不是之前那种发个排污许可证的模式哦,差别灰常大!

因此,对于还没有实行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仍然需要通过环保验收,不过今后的环保验收不用环保局进行。

审核问题:工厂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

这个是个无奈的问题,背景是中国目前并没有完全实行排污许可证,有些审核员只知道开问题,素不知有些地方根本没有这个。你要人家怎么改。不过,排污许可证制度真的就要来了,目前,已经从一些高污染行业开始了,例如化工、制药等行业。印染行业的排污许可制度征求意见稿也已经发布了。

审核问题:危险废弃物没有具备资质的单位处理?

危险废弃物是指在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单中的废弃物,这些废弃物因为直接倾倒会对环境带来严重的污染,因此需要专业的处理厂家进行处理。我们熟知的油抹布已经在2016版危险废弃物目录中被豁免了,也就是说可以当做一般废弃物有环卫所处理了。

倾倒危险废弃物到河流、陆地是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请不要尝试,否则,企业法人以及主要负责人是要被关进去的,已经不少案例了,切记!这个比审核更重要哦。

申请主体: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审批的建设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选址布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村镇建设规划,并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

2、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

3、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4、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在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6、建设项目建设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

7、建设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要求;

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企业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材料清单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纸质一式6份)及电子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纸质一式5份)及电子版,其中编制报告表项目需委托具环评资质的单位编制;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纸质2份及电子版;

3、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名称预核准文件)复印件、私营(个体)单位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4、立项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5、场地使用证明(提供房产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之一,租赁的需同时提供租赁合同);

6、改扩建、迁建项目应提交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竣工验收申请表(登记卡)复印件;

7、建设项目信息网上公开承诺;

8、环保守法承诺。

(二)环评文件审批的基本条件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5、拟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和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拟设置的排污口能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拟配套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符合规定设置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12

编辑:刘影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h2o-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