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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2018年水环境提升工作方案》印发(附全文)

时间:2018-03-28 10:43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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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推进重点断面水质监测与评估。梳理影响国、省考核断面水质的各类问题,对全市重点断面水质实施监测与评估,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加强工业企业排污监管,严格执法,确保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九)推进水系连通、引水补水工程。加大秦淮新河向内河常态化引补水力度,实施武定门象房村净水站、鼓楼区河西北部地区引调水大循环、仙林地区及百水河水系引补水、南南河及板桥河流域引调水大循环、城南水厂原取水口引水改造、西水关等泵站增设小型引水泵等工程,努力构建高效生态补水体系,进一步提高河道流动性及水系连通性。充分考虑水文变化对水质波动的影响,科学调度引补水和沿河闸站,确保国考、省考断面水质达标。限制取自、排入重点断面所在水体的调水活动,保障重点断面水质稳定。(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秦淮区、鼓楼区、玄武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区政府,市城建集团)

(十)推进面源污染整治。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开展种植业化肥农药精准使用;继续开展畜禽养殖专项整治,清理整顿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养殖场(小区),加快畜禽养殖场治理改造;继续强化水产养殖业污染管控,实施百亩以上连片池塘标准化改造,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推进养殖用水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农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江北新区管委会,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政府)

继续实施水上交通船舶污染整治,依法强制报废超使用年限的船舶,严格船舶运行动态监管,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年内关停和拆除长江、秦淮河沿线违法违规砂场码头,清理长江“三无”船舶。(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南京海事局,责任单位:市江北新区管委会,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政府)

继续开展“五小行业”(小餐饮店、小理发店、小洗浴店、小洗衣店、小洗车店等)污水违规、无序排放治理,保证区域排水管网的安全运行。(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十一)推进长效管理机制建设。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责任体系,按照河道管理“四清四净”要求,督促各级河长切实担负起“治、管、保”的职责,抓好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环境治理等工作;落实河道管养责任体系,出台河道分级管养办法,提升河道长效管理水平;落实排水设施分级管养实施意见,建立排水设施“片长制、管长制”,同步推进各类存量排水设施移交管养工作;落实排水设施巡查制度,在入河(湖)排口规范化整治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排口日常巡查监管,切实做到旱天污水零直排;落实规划核实工作,强化新建管线覆土前竣工测量及竣工测量资料的汇交管理;落实排水条例,规范排水行为,加强排水执法,遏制源头污染,排水许可办证率达70%以上。(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市城建集团)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水环境整治提升推进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和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统筹协调,加强检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跨区域的重大难点问题,推动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各区政府是水环境整治提升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年度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排定整治计划,明确整治目标、重点任务、整治措施,压实责任,扎实推进;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对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认真研究、细化分解、全力推进、高效落实。

(二)完善工作考核。加强断面水质监测,根据区域断面水质监测结果,落实区域水环境横向补偿政策。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开展水环境提升政策执行绩效考核,提高政策执行效果。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水环境整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水环境整治提升资金统一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级水环境整治项目,由市水环境整治提升推进办公室负责审核、把关、确定。2016年、2017年已实施黑臭河道整治的项目不再享受市级资金补助政策。主城六区劣Ⅴ类水体整治项目资金由市、区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补助60%,验收合格后,市级财政再给予20%的奖补。除此之外的雨污分流、污水设施建设等已有明确资金政策的,按原政策执行。农村地区水环境整治提升的资金补助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利用网络、微博、微信等方式普及水环境保护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建立健全市民议事会和市民监督员制度,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水环境整治的积极性,形成政府、社会和群众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营造全社会关爱水环境、珍惜水环境、保护水环境的良好风尚。

(四)严格督查考核。细化项目时序,明确项目完成标准、时间节点、项目责任人,挂图作战,按时间节点对责任人实施责任考核。建立信息报送、例会、约谈等制度,每月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进展滞后的地区进行约谈、曝光等,对履职不力的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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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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