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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智慧环评监管

时间:2018-02-08 15:39

来源:环保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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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开展双随机抽查。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抽查工作,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随机抽查工作。抽查重点事项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及审批情况、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及承诺落实情况、环境保护“三同时”落实情况、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及相关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各级环保部门以环评申报系统、环境保护验收系统等数据库为依托,随机抽取产生抽查对象。每年抽查石油加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造纸、平板玻璃、钢铁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数量的比例应当不低于10%。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高的项目应提高抽查比例、实施靶向监管。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惩处问责。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十)发挥环境影响后评价监管作用。依法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及时开展工作,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和自行监测等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技术机构管理

(十一)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管理。环境保护部制定环评文件技术复核管理办法,上级环保部门可以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技术复核。完善技术复核手段,采取人工复核和智能校核相结合方式,开展环评文件法规、空间、技术一致性校核。对技术复核判定有重大技术质量问题的,要向审批部门进行通报,对影响审批结论的,应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十二)发挥技术评估作用。各级环保部门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技术评估机构要改进技术评估方式方法,完善技术手段,为环评审批严把技术关,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

(十三)规范环评技术服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或者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环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评单位应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真实性和科学性。环境保护部制定环评技术服务行业管理办法,规范环评技术服务从业行为,依靠全国环评单位和人员的诚信管理体系推动环评单位和人员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制定建设项目环评单位技术能力推荐性指南,提出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评单位专业能力推荐性指标。

五、加大惩戒问责力度

(十四)严格环评审批责任追究。严肃查处不严格执行环评文件分级审批和分类管理有关规定,越权审批、拆分审批、变相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建设项目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标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的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或者环评文件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等情况下批复环评文件的,要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所列情形的,暂停审批有关区域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十五)严格环评违法行为查处。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不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未落实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未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等违法行为。对建设项目环评违法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约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十六)严格环评从业监管。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环评单位和人员的诚信档案,记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差、扰乱环评市场秩序等不良信用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定期对累积失信次数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进行集中通报。严肃查处环评单位及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致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失实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的,还应追究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环保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员不得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一经发现应严肃追究违规者及所在部门负责人责任。

(十七)实施失信惩戒。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31部门《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将对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技术评估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纳入全国或者本地区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的有关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员采取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融资行为,停止执行其享受的环保、财政、税收方面优惠政策等惩戒措施。

六、形成社会共治

(十八)落实环评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各级环保部门应健全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推进环评“阳光审批”。强化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约束,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的全过程、全覆盖公开,确保公众能够方便获取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公众的环境权益。

(十九)发挥公众参与环评的监督作用。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批前,应采取适当形式,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各级环保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依法规范开展公众参与,保证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形成多方参与、社会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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