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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附解读)

时间:2018-01-10 13:27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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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宁夏|《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附解读)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7〕2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大力实施生态立区战略,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总体思路,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科学规划、统筹实施,试点先行、整体提升,综合运用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等多种手段,科学推进海绵型建筑和小区、海绵型道路和广场、海绵型公园绿地、排水防涝设施、水系保护和修复等重点项目建设,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构建自净自渗、蓄泄得当、排用结合的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提升城市水源涵养能力和供水保障能力,缓解雨洪内涝压力,构建和谐宜居的城市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自然循环。落实低影响城市开发建设要求,充分发挥城市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水的渗透作用,湿地、水体等对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在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2.坚持规划引领、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城市自然地理条件、水文地质特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编制实施海绵城市等相关规划,完善技术标准规范,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相关控制指标,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3.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政策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海绵城市发展环境。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三)总体目标。

年降雨量大于400毫米的市、县建成海绵城市,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明显提升,水资源有效节约,城市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保护和改善。降雨量较小的市、县,灵活运用海绵城市理念和技术,对城市实施海绵化建设和改造,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到2020年,全区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到2030年,全区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加快固原市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2018年年底前通过国家验收,并总结形成工程技术、投融资管理、日常维护等方面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向全区推广。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市县开展自治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探索符合我区实际的海绵城市建设模式。其他地级市(含宁东基地)在市区(核心区)范围内至少建成一处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示范区,各县、市(含红寺堡区)在城区范围内建成一定数量的示范项目,形成示范效应,引导其他区域开展海绵化建设和改造。

二、重点任务

(一)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2018年所有市、县(含宁东基地)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水利厅备案。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要充分考虑气候可行性因素,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纳入其中。强化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排水等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和要求贯穿其中,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施工项目中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雨水资源化利用率等刚性指标。划定城市蓝线时,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强化对城市水系和山水林田湖等自然地貌的保护。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区域排放总量排放雨水,不得违规超排。

(二)严格规划设计管理。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建立和完善从工程规划设计到竣工验收全过程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审查制度,确保雨水资源化利用设施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入使用。城市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审批,应当把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要求作为前置条件,确保在规划许可和工程审批前的规划方案等阶段严格把关。在建设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把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等阶段和综合验收阶段,应当复核雨水年径流量控制率等指标;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完善相关标准规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和做法,在国家海绵城市相关标准规范基础上,按照低影响开发理念及控制目标和要求,因地制宜制定我区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完善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定额,分类指导海绵城市建设。地级市要结合实际,突出本地区海绵城市建设关键性内容和技术性要求,编制相关技术规定,指导项目实施,其中,固原市应于2018年编制完成相关技术规定。其他县、市(区)按照自治区海绵城市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并参照相关技术规定,有序推进本地区海绵城市建设。

(四)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各地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制定海绵城市实施计划,谋划一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立项目库。综合评估项目实施的经济承受能力、资金利用效率、问题轻重缓急、社会影响等因素,科学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合理安排项目建设时序和资金,与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居住区等项目建设和改造同步推进。鼓励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申报并纳入国家和自治区PPP项目库。实行项目备案制,各地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于每年年底前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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