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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12-20 13:22

来源:浙江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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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环境风险预警和应急监测体系

(一)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健全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建立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长效机制,完善大气污染源清单,提高空气环境质量预测预警时效性和准确性,充分利用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平台、电视和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广泛发布空气环境预警信息。加强重要水体、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区等的水质监测预警。建立健全农田土壤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提高辐射自动监测预警能力。(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气象局参与)

(二)提升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能力。探索建立生态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森林病虫害、湖库河流藻类水华和近岸海域赤潮的监测预警。选择具有典型性的环境健康高风险地区,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气象局参与)

(三)建立污染源排污异常报警体系。完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异常报警机制,提高对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和重要核设施流出物异常等信息追踪、捕获、研判和报警水平。增强工业园区(集聚区)环境风险预警和处置能力。(省环保厅负责)

(四)健全环境应急监测体系。建立健全以省级为核心、重点城市为区域支撑的陆地和海洋环境应急监测体系,强化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配齐应急监测装备,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演练。(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分别负责)

五、建立环境监测与环境决策治理联动机制

(一)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问责提供决策依据。完善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指标体系,为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区域生态补偿、环境督察、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与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提供科学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海洋与渔业局参与)

(二)实现环境监测与环境监管执法联动。健全环境监测与环境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推进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网络系统与环境监管执法信息系统融合。(省环保厅负责)

(三)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和环境监测运维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和运维技术规范以及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体系,将违法失信企业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省环保厅牵头,省质监局参与)

六、大力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科技创新和市场培育

(一)大力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创新。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创新能力,大力推进环境质量预测预报、特征污染物快速源解析、污染物排放清单和排放因子分析、遥感监测和监测大数据综合分析等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研究,促进高科技产品与技术在环境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积极开展国内国际监测科技交流合作。鼓励科研单位和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高端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推进监测仪器设备国产化,并在满足需求条件下,优先使用国产设备。(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参与)

(二)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参与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依据政府购买服务总体要求和部署,以社会检测机构能够承担和不影响公平公正为原则,积极稳妥推进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等基础公益性领域监测业务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构建行业自律体系,维护监测服务市场秩序。(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参与)

七、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保障机制

(一)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组织协调。环保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推进机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相关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省环保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参与)

(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体系。结合我省实际,推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法规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规范,建立覆盖从监测点位布设到样品采集、保存、分析、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体系,构建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和制定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增强各监测数据的可溯源和可比性。(省环保厅牵头,省质监局参与)

(三)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和落实省以下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和监测事权划分方案,明确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工作职责,健全完善与监测事权匹配的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切实增强环境监测能力。(省编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参与)

(四)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资金保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财政保障机制,加大对环境质量监测、应急监测、遥感监测、核与辐射监测和监测数据质量控制的保障力度,将监测机构人员、业务经费和监测网络运行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监测岗位津贴。出台激励和扶持政策,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境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省财政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参与)

(五)加强生态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贯彻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151人才工程”和环境监测“三五”人才工程为载体,建成多层次、专业化的环境监测人才引进和培养体系,提升环境监测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培育一批领军型人才和创新型团队。(省环保厅牵头,省人力社保厅参与)

(六)积极营造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积极创建环境监测类科普基地,广泛宣传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通过开展世界环境日、国际森林日、浙江生态日、检测实验室开放日等活动,普及生态环境监测知识,增强公众保护生态环境质量的参与主动性和关注度。(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气象局分别负责)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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