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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时间:2017-12-18 16:40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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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发改委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地区规〔2017〕213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落实“简政放权”和“放管服”要求,加强和规范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我们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9日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加快推进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划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同意的水环境治理或水污染防治规划(方案)。本办法所称重点流域是指纳入规划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流域、区域和海域。规划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由地方负责筹措,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参与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投资是指为推进规划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等投资)。本专项投资属于补助资金,用于支持重点流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四条专项投资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安排到省(区、市)。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明确年度专项投资额度、建设任务和工作要求等,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要求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年度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印发相关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等规划。

(二)研究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工作的总体要求、投资补助标准、惩戒规则,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原则和范围,组织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年度投资计划。

(三)确定分省(区、市)年度专项投资切块额度,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四)督查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与管理。开展定期调度、不定期稽察和检查,督促省级发展改革委有序推进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和项目建设。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督促省级发展改革委予以整改和惩戒。

第六条省级发展改革委作为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督促有关地市(县)编制、批复相关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或方案。

(二)组织相关地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申报项目,开展申报审核,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建议,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按照要求和补助标准分解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整体实施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地市(县)按照计划要求推进项目实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并定期开展项目调度,核实调度信息。

(四)明确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制定年度监管计划,组织开展稽察和检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计、稽察和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督促进行整改、处理,并按规定开展惩戒和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原则上由项目直接管理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承担,主要履行以下责任:

(一)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落实具体监管要求,建立、管理日常监管台账。

(二)对项目建设程序、建设进度、资金到位、资金使用、建设内容和信息报送等情况开展检查,确保项目实施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同时,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稽察、检查和督查工作。

(三)选派项目监管责任人,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开工、建设和竣工到现场,将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及时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同级发展改革部门逐级报省级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项目单位是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实施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承担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责任:

(一)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落实建设资金,并对投资行为承担责任。按要求提供真实的项目申报材料,签署综合信用承诺书。

(二)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建手续,并按照批复建设内容、规模和工期组织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三)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报送项目建设信息;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后,按照程序及时向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告。

(四)自觉接受稽察、检查和督查,配合开展绩效评价。认真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意见,向上级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第二章投资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专项投资重点支持对水环境质量改善直接相关的项目,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和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以及推进水环境治理的其他工程。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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