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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保局发布关于开展本市钢铁、水泥、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9-06 17:12

来源:上海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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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根据本市管理需要,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

  4.已获得本市排污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环保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国家平台上重新填报,补充相关材料,获取排污许可证编码,申领国家版排污许可证。

  五、核发要求

  市区环保局在核发排污许可证过程中,应把握如下要求:

  1.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程序,确定本辖区排污许可证受理、审核、发证、公告的业务流程。

  2.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环保专网管理端网址:http://10.102.12.101/permit/login.jsp)上,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做出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对申请材料存在疑问的,组织现场核查和技术审查,根据审核结果,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

  4.核发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证质量,对执行标准、许可排放量、批建相符性、设施管理要求等重点事项要严格把关,确保核发工作依法依规。

  六、环境监管要求

  从2018年1月1日起,纳入本次申领范围的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帐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确保按证排污。

  市区环保局应当根据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制定监管计划。2018年上半年应当对钢铁、水泥、石化行业的企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集中开展监管执法。环保部门应当公开检查结果、执法监测结果、处罚结论等监管信息,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参与监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培训宣传

  市环保局在解放日报及上海环境网站进行公告,排污单位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核发机关申领排污许可证,逾期未申报的,按照无证排污进行处理。

  市环保局将加强市级层面的培训,各区环保局应加强与核发对象的沟通,开展多方位、多层次的培训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公众宣传排污许可证实施要求。

  (二)严格落实责任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的时限要求,按期申领排污许可证,落实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等环保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提供排污许可证申报和执行管理相关的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

  市区环保局应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落实核发和管理责任。对企业按期申报,环保部门未能按期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市环保局将加大督办力度。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情况将纳入环境保护部日常环保督察范围。

  (三)及时报送信息

  各区环保局应当于9月25日前将辖区内钢铁、水泥、石化行业的排污许可证实施工作计划及初步调查摸底企业清单报送至我局(电子邮箱:tuj@sepb.gov.cn),并及时上报许可证核发和管理情况调度表。我局将从10月起定期公布各区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情况。

  联系人:市环保局总量处  屠  骏

  电  话:23115639、18018882116

  上海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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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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