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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水资源管理规定草案

时间:2017-07-28 14:02

来源:上海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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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申城成为首批试点城市。7月27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节水不能只有倡议和号召

节水是水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此次立法明确提出,要建立最严格水资源考核制度。在此前对规定草案进行解读时,市水务局局长白廷辉介绍,草案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经验,明确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其中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此次立法明确市政、绿化等用水优先使用雨水再生水,以及污水处理厂、自来水水厂浇灌厂区绿化、冲洗道路和设施,应使用尾水和反冲洗水。

此次立法还明确了最严格水资源考核制度。要求市政府将区政府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对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对取水总量占本市七成左右的特大型取水单位,明确通过考核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张辰委员说,“鼓励社会节水,要有相应奖励机制。而目前的法规草案,对社会节水部分写得太‘号召性’了。现阶段仅仅靠倡议和号召,效果不大,应该对用水企业和市民实施节水激励机制。”她建议借鉴碳交易的方式,鼓励大家节约用水。

“我们确实要探索水资源的节约利用。”陈必昌委员提到,香港几十年前就实施了抽水马桶的水和饮用水分开使用,抽水马桶是来自海水。“我们这么大的城市,水资源又这么缺乏,如果不在水资源的节约利用上做足保障,可能不利于长远发展。”

委员们建议规定草案加强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应规定各级政府要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增强全社会的节水意识;二是节水的制度规定应做到对企事业单位、居民全覆盖,并要有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抓手,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三是要鼓励节水技术的创新、应用和推广。

明确河长职责还要明确监督

规定草案还提出将河长制法制化。根据新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河长制的规定,结合国家和本市推进要求,将河长制在法规中予以细化,具体包括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河湖水面率控制、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任务,以及建立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河长体系和各级河长主要职责等内容。

马新生委员提到,第22条规定河长接受社会监督这一项,“河长公示牌应当在河道显著位置竖立,标明河长姓名、职责、河道概括、管理保护目标监督方式等内容。”“这个监督方式能否加两个字,改成‘监督联系方式’,未必要公开河长本人的联系方式,但要给市民一个反映问题的渠道。”

戴柳委员还提到:“南北向的河,各区管一段,还比较好分,但东西向的河,是各区的界河,两岸的2个区如何管?区与区之间的划分还不明晰。”

注重信息公开覆盖面及时性

规定草案中有多个条文对信息公开作了规定,不仅要求供水企业公开供水水质、水量、水压等信息,同时要求水务、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公开水质、水量、水压、河道治理等情况。

部分委员认为,信息公开的力度还应进一步加大,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水资源的监督管理。首先,信息公开的范围应进一步拓展,增加公众获取公开信息方面的内容,比如二次供水抽检结果、填堵河道审批信息,水资源管理信息等都应向社会公开。

委员们认为,信息公开的内容要注重回应社会关切,比如第26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还应包括公众比较关注的污水、污泥处理等相关信息。信息公开的手段和途径也应与时俱进,比如河长信息公开,要更加注重信息化手段多途径地运用,以保障信息公开的覆盖面和及时性。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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