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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龙难压地头蛇,两家环保上市公司尽败PPP资格预审

时间:2017-07-14 09:34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易塌、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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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商丘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BOT项目低调发布了预审结果。据商丘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公告显示,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商丘新发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商丘华商物流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三家企业通过资格预审,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两家企业由于财务报告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根据情况了解,应该指的是施工设备)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等原因倒在了第一重关卡外。

30万吨/日的大项目

两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没有通过商丘市污水厂项目预审!这个针对上市公司审查比证监会都严谨,本地非上市公司反而悉数过关的资格预审到底是什么路数?

毫无疑问,在特许经营市场化已经推进十四年的今天,这样的单体污水BOT项目首先是个超级大项目,也是个难得的“肥”项目。商丘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BOT项目总占地414亩,总规模为30万m3/d。其中,一期污水处理规模10万m³/d,远期规模增至30万m³/d。特许经营年限为28年。

30万吨水量的污水厂新建项目,在目前日趋饱和的市政污水处理市场中已是凤毛麟角,招标文件要求严格也是情理之中。据悉,在该项目的预审文件中,就财务及设备设置了两道难题:1、须准备由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文件。2、对于该工程中涉及的施工设备,投标人公司有自己品牌设备的,须提供设备清单;没有设备的,需要提供设备租赁合同。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在电子办公的时代,需要去当地税务局找人开证明盖章,而这样的证明,多地的税务局其实是拒绝的。至于施工设备,多数项目中,不生产设备的资本方的做法是:先中标,再根据项目需要,在项目当地租赁设备。因此,这两道关卡的设置,为临时看到公告匆匆赶来的社会资本方企业参加项目预审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当前,单体污水厂BOT作为全国推行的成熟模式已经有十多年光景,形成了充分的全国范围内跨地域充分竞争的局面。本项目资格预审在对财务报表及设备租赁这些枝关末节出乎意料的严格要求甚至过于强调本地化的同时,对于承担这么大项目所必备和非常重要的水务方面类似业绩要求,招标方却给出了一个宽松开放的要求:投标人在国内具有一个处理能力达4万m³/d以上的污水厂项目业绩即可;如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有一方满足上述要求即可。4万m³/d是什么概念呢?截至2016年底,北控水务总设计能力为2716.8万吨/日,其中2016年新增水量454.8 万吨/日。4万m³/d约是水务领域一线企业水处理总规模的七百分之一,一年业绩的百分之一。

尽管如此,该项目还是吸引了5家企业参与项目预审,包括碧水源、康达水务、神火集团、新发投资、华商物流。至于预审结果……大家也都知道啦~

打败康达、碧水源的企业们

三家入围企业,在公司名称上肉眼可见是河南或商丘本地企业,主营业务与环保关联性不大。其中:

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百户重点企业,业务以煤炭、发电、电解铝生产及产品深加工为主,所属子公司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神火股份”于1999年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商丘新发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以城市综合开发运营为主线,统筹业务合理布局,以城乡一体化区域开发业务为核心,协调发展土地收储、路桥建设、房地产开发和基础设施投资业务。

商丘华商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商丘本地公司,主营业务包括物流业、商业、服务业投资管理咨询,拆迁安置,土地整理与储备,物业管理等。

再看其股权结构与相互关系:

神火集团由商丘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控股;

新发投资是商丘市政府与神火集团组建的合资公司,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占股51%(本PPP项目实施机构为该管委会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局)。2016年9月,神火集团旗下上市公司神火股份,将母公司神火集团持有的新发投资49%发股份收入囊中;

华商物流由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下辖豫东综合物流集聚区管委会控股,持股比例达90%。公司法人陈涛即是该区管委会副主任。

三家企业关系大致如下:

那么,问题来了

1、当地国企能否作为社会资本方?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第二条明确: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之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又作了补充: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简而言之,社会资本原则上不能是本地政府融资平台或其他控股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可特例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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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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