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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附全文)

时间:2017-05-22 10:58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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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水利部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立法工作有关要求,起草了《地下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具体详情如下:

水利部关于《地下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水利部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立法工作有关要求,起草了《地下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7年6月1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网站(网址:http://www.mwr.gov.cn),通过网站首页的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地下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fsjcc@mwr.gov.cn。

水利部

2017年5月19日

附件:

地下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地下水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勘查、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地下水和防治地下水污染,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基本原则) 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地下水应当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高效利用、合理储备、防治污染、加强监测、严格管理,实行取用水总量与水位控制制度。

第四条(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有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地下水管理与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有关工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与保护负责,将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严控开采,防治污染,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

第六条(开发利用主体责任) 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安全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治地下水污染。因违法开采、开采不当造成地下水损害、污染,或者因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管理、使用不当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公众参与和表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检举损害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受害者有权要求致害者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对损害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对在管理和保护地下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 国家鼓励、支持地下水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加强地下水节约与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 调查评价与规划

第九条(调查评价内容) 国家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包括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和水文地质勘查。

第十条(调查评价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水文地质勘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调查评价成果应当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

调查评价成果是编制地下水规划和科学管理保护地下水的基本依据。调查评价成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地下水规划体系) 地下水规划包括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

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涉及取用地下水或者对地下水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等,应当与地下水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地下水规划制定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地下水战略储备) 国家建立地下水战略储备制度。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地下水战略储备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条件、气候状况和水资源战略储备需要等,合理确定地下水战略储备规模、储备层位与布局方案,制定动用战略储备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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