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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附方案及整改清单)

时间:2017-05-03 15:47

来源: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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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坚持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作为环保责任的红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每年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环保统一监管与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抓紧制定配套考核办法,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细化落实到相关部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4.强化考核评价和责任终身追究。完善生态文明考核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实行“一票否决”制,形成更加鲜明的环保工作导向。健全问责机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终身追责;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5.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地方各级政府逐年扩大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规模,不断提高重点污染治理项目的政策支持和补贴比例。结合环境保护费税改革,将各级环境监测监察执法运行经费和能力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快组建内蒙古环投公司、运行环保基金,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保建设。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服务,制定出台自治区环保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加快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二)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步伐

1.优化产业结构。围绕建设国家重要清洁能源基地、新型化工基地、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基地、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新兴产业基地和国内外知名旅游目的地,坚持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融合发展,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过剩产能,到2020年钢铁、煤炭分别淘汰346万吨、5414万吨。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打造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集群,培育成为新的支柱产业。到2020年,单位GDP能耗、水耗分别较“十二五”降低14%、25%,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大幅下降。

2.调整能源结构。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程,有序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在居民采暖、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等领域推进电能替代。推动成品油质量升级,2017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围绕“气化内蒙古”战略目标,统筹利用天然气、煤制气等多种气源,完善天然气管网建设,扩大天然气使用范围和规模,提高民用天然气消费比重,到2017年城市用气普及率达到85%。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提高风电、太阳能发电、分布式光伏电站、抽水蓄能、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

3.强化源头管控。充分发挥战略和规划环评对区域生产力布局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加快推进自治区和各盟市“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战略环评,以及重点流域、行业、工业园区规划环评,自治区级以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执行率达到100%。建立环评审批与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以环境容量、环境质量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定布局、定产业、定项目,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强化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行业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规划选址、用水、用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手续。“十三五”期间,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除列入国家规划的项目外,不再布局建设煤化工项目。

4.清理违规项目。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违法违规项目建设问题,逐项列明细、拉清单、明措施、排时限,坚决整治到位。对违规审批、用地、用水和超标排放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凡属于化解产能过剩的煤炭、钢铁、电解铝等项目立即停产停建,由盟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的政策限期解决;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办发〔2014〕56号文件规定全部清理整顿到位。

(三)继续组织实施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

1.加强草原保护建设。严格执行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制度,加快落实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继续推进草原生态保护工程,进一步扩大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组织开展草原生态破坏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清理整顿非法占用、破坏草原行为。对未经草原管理部门审核审批、违法使用草原的严格依法查处,符合移送司法机关条件的及时移送;违规发放草原临时作业许可证的,依法依规予以撤销,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清理整顿任务,力争到2020年草原退化沙化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2.加强森林保护建设。“十三五”继续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三北”防护林等重点工程,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规模,每年完成林业生态建设面积1000万亩。创新产权模式,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采伐,将天然林资源保护范围扩大到全区,对毁林开地行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引导各方面资金投入植树造林,继续开展公路、城镇、村屯、矿区园区、黄河两岸、大青山前坡等重点区域绿化。

3.加强沙地沙漠治理。落实全区防沙治沙规划,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等防沙治沙重点工程,推进科尔沁等沙地治理,开展沙漠锁边防护林体系建设,建立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控制沙漠化扩展,逐步恢复沙地林草植被。到2020年,全区40%以上的可治理沙地得到初步治理。

4.加强水土流失和湿地生态综合治理。继续实施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东北黑土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黄土高原淤地坝建设、重点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国家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实现水土保持区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实施湖泊湿地保护、退耕还湿等工程,编制实施湿地保护名录和湿地保护规划,完善湿地生态监测体系和保护管理体系。到2020年,全区30%以上的重要湿地得到有效保护,湿地面积不低于9000万亩,湖泊湿地面积萎缩趋势有效遏制,鄂尔多斯遗鸥自然保护区等重点湿地生态功能逐步恢复。

5.加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准入条件,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实现“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全面开展露采、灭火工程和煤矸石自燃治理,加强采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加大以采空区、沉陷区、露天剥离坑等为重点的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力度。到2020年新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面积300平方公里,生产矿山的分期治理到期验收率达到100%,新建大中型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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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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