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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州环保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印发

时间:2017-04-17 16:01

来源:湖北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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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终考评。

年终考评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评

每年年终或下一年年初,各市州环保部门按省环保厅通知要求对本单位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阶段:考核检查

省环保厅目标办收集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对市州环保部门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的评分建议并核对汇总。同时,由厅领导班子成员带队,组成若干现场检查考评小组,对被考核单位的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考评。集中检查测评结束后,各检查考评小组对被考核单位进行总体评价,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三阶段:考核评定

省环保厅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根据前二个阶段的考评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的建议方案,报厅党组会讨论,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一票否决项

对存在下述情况的市州环保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资格:

(一)环境空气质量指标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标的,水环境监测断面(点位)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标的。

(二)因为履职不到位导致辖区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安全责任事件或引发环保类群体性事件的。

(三)局领导班子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 省环保厅对获奖的市州环保部门通报表扬,对不合格单位通报批评。不合格单位在通报批评后一个月内写出整改报告,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省环保厅向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的党委、政府函告考评结果,作为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局长业绩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各市州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县(市、区)环保局的目标考核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5月13日印发的《湖北省市州环保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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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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