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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实施方案下发: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

时间:2016-12-29 15:46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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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展修复工作。赔偿义务人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相关部门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结合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4﹒鼓励公众参与。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强化公众意见反馈处理。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明确任务分工,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省法院、检察院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司法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水利厅、卫生计生委、海洋与渔业局、法制办、林业局等为成员单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

(二)注重协调配合。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并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后评估等业务工作。省法院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省检察院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省水利厅负责水功能区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组织实施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负责开展环境健康问题调查研究。

(三)落实经费保障。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积极争取国家发展改革、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资金支持。

(四)加强考核监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按月通报进度、按季督查、半年小结、全年考评”要求,建立试点工作考核评估机制,细化、分解各部门在试点中的目标任务,形成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建立联络员制度,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采集信息资料,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准确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政府督查部门牵头负责对各部门试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2016年底和2017年6月底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报告试点进展情况和试点工作总结。

在开展试点时,应综合考虑部队实际需求。一是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军地协调机制,涉及部队的,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二是涉及部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由省军区牵头,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军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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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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