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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人民政府印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建立排污权市场机制

时间:2016-12-27 15:17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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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到2020年,要探索建立起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多元化补偿机制,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

具体文件如下: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健全自治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正确处理推进发展与保护生态的关系,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我区时提出的“内蒙古要大胆先行先试,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坚持保障权利和强化责任相结合,建立受益者付费和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坚持试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建立全领域生态补偿机制;坚持完善制度与创新体制机制相结合,建立生态补偿运行保障机制。

(三)目标要求。到2020年,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实现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探索建立起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使内蒙古天更蓝、草更绿、水更清,努力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

二、重点领域

(四)森林。全面完成林地和森林红线划定工作。积极争取将符合标准的退耕还林、防护林、重点区域绿化等公益林建设成果纳入国家公益林范围;继续完善自治区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扩大地方公益林补偿面积,并根据自治区财力适时调整补偿标准,争取全区所有的公益林逐步纳入国家和自治区补偿范围内。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并全部给予停伐补贴。鼓励各地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经营公司完成造林、管护等生产任务;条件成熟时,将防火、扑火等服务一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积极推动大兴安岭原始林区建立国家公园。(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负责)

(五)草原。全面完成基本草原划定任务,制定全区基本草原分布图,加快推进草原红线划定工作。积极落实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建立健全草原承包经营运行机制。继续推行和完善阶段性禁牧、休牧、划区轮牧、草畜平衡制度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草原生态监测评估制度等多项制度。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16-2020年)》,合理调整禁牧和草畜平衡面积,制定相对公平合理的兑现标准。稳步推进草牧业试验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生态草牧业试验区。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无畜户、贫困户充实到当地的草原管护公益岗位,探索建立政府购买草原管护等服务。积极争取将我区部分草原面积较大的旗县(市、区)纳入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加大对人工饲草地、舍饲棚圈和入侵毒害草治理的力度,制定自治区退牧还草工程补助兑现标准。(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湿地。完成湿地红线的划定工作。稳步推进乌梁素海等退耕还湿试点,积极争取将内蒙古黄河流域湿地等纳入实施范围。稳步实施鄂尔多斯遗鸥、呼伦湖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争取将图牧吉、辉河、达里诺尔、阿鲁科尔沁等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纳入国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将盟市级以上重要湿地区域全部划入生态空间保护红线范围。支持盟市、旗县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晋升为自治区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各级湿地要建立健全保护管理体系。探索重点湿地综合治理工作模式,有条件的地区要结合城镇化建设加大湿地生态移民力度。(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环保厅负责)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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