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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出台《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附全文)

时间:2016-11-02 08:44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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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绍兴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绍兴市出台《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是全文: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水资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系统治理、注重效益、统筹协调的原则,实行水量、水质和水域综合保护。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水资源保护相关规划。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水资源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保护经费增长机制,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资源保护以及经费执行情况,接受其监督。

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其管理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水资源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农业、林业、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共同做好水资源保护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开展水情教育,将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水文化等方面的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自觉保护水资源的意识。

对在水资源保护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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