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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时间:2016-02-05 16:01

来源:湖北省应城市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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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10日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绿色决定生死、市场决定取舍、民生决定目的”三维纲要,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系统推进治污水、净湖水、保江水、促节水工作。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湖兼顾,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坚持政府市场协同,坚持落实各方责任,坚持全民参与,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多赢,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水生态环境支撑。

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优良水体比例增加,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污染趋势得到基本控制。到2030年,力争全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良好。到本世纪中叶,全省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省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88.6%,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断面比例控制在6.1%以内,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一、推进水环境污染治理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全面整治重污染行业。加强“十小”企业排查,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制定造纸、磷化工、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现状水质达标区域实施等量置换,现状水质超标区域实施减量置换,以下同)。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省能源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现有132家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园区)管控力度,所有已批工业园区需于2016年底前完成规划环评工作。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成之前,集聚区内所有企业需确保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采取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等措施。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清查,列出集聚区内废水预处理未达标的企业清单及运行不正常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清单,限期完成整改。2017年底前,全省所有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二)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3、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加快实施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列入国家重点湖泊、重点水库)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需强化脱氮除磷。长江干流、汉江干流以及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长江支流、汉江支流劣Ⅴ类断面控制单元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实施提标改造。以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区域为重点,加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对出水浓度超标的污水处理设施实行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140个国家级重点镇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县城、乡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35%;重点镇污水处理率达到50%以上,全省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0万吨/日。(省住建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4、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重点提高武汉、黄石、宜昌、荆州、荆门、咸宁、恩施等市(州)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浓度与削减效益,加快汉江中下游、清江流域、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区域内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武汉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市(州)(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同)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省住建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5、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实行污泥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监管,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严厉查处污泥违法倾倒行为,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将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范围,统筹实施,因地制宜建成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合理确定本地区的污泥处置方式,规范处理处置污泥。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各市(州)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省住建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6、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年度方案。科学规划布局,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2016年底前完成全省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以十堰、襄阳、宜昌、黄冈、恩施等地为重点开展畜禽养殖清粪方式改造。以孝感、咸宁等地为重点,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规范和引导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便利用率达到85%以上,全省85%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完善粪污贮存设施;30%以上的养殖专业户实施粪污集中收集处理和利用。(省农业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7、防治水产养殖污染。按照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水体功能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严格控制湖库养殖面积,有序完成洪湖、长湖等湖泊围网围栏养殖拆围工作。水产养殖应符合功能区划要求,并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加强湖泊周边人工围垦形成的养殖垸塘的退垸还湖工作。加强水产养殖集中区域水环境监测,对达不到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严重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开展禁止投肥养殖行动。建立水产养殖水体重金属和抗生素污染监管体系,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深化水产养殖水污染治理,进一步优化和推广清水养殖、稻田养殖等生态养殖技术。优先在洪湖、监利、沙洋、潜江等4个水产养殖规模较大市县,建设一批清洁水产养殖基地。2017年底前完成集中养殖区域内环境激素类化学品使用情况调查,强化风险监控。(省农业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8、控制种植业污染。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大力推进新肥料新技术应用,推进有机肥资源合理利用,减少化肥投入,提高耕地质量水平。大力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高效大中型药械,重点推行精准对靶施药、对症适时适量施药,推行农业病虫害绿色防控和专业化统防统治,实现农药减量减污。到2020年,全省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提高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0%,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9、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落实“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完成5000个建制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省环保厅牵头,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有效建立农村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不同地区农村垃圾的收集、转运和处理模式,推进农村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优先利用城镇处理设施处理农村生活垃圾;选择符合农村实际和环保要求、成熟可靠的终端处理工艺,因地制宜推行卫生填埋、焚烧、堆肥或沼气处理等方式。边远村庄垃圾就地减量处理,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应妥善储存、定期外运处理。到2020年,全省以行政村为单位,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提高到90%;建成2000个美丽宜居村庄(示范村庄)。(省住建厅牵头,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在农村积极开展河道、小塘坝、小水库的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河渠连通等集中整治,建设生态河塘,提高农村地区水源调配能力、防灾减灾能力、河湖保护能力,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河流生态。(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10、积极开展船舶污染治理。全面排查全省现有的4744艘运输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增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船舶水上拆解行为,禁止船舶冲滩拆解。以武汉港、宜昌港、荆州港和黄石港等4个主要港口、15个重要港口、19个一般港口为重点,建立海事、港航、环保、城建等部门联合监管的船舶污染接收、转运、处置监管机制。2016年起,禁止单壳化学品船舶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汉江干线和江汉运河水域航行。2017年底前,继续开展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船提前报废更新。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有关设施、设备的配备或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省交通厅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11、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以武汉、宜昌、荆州、黄石、黄冈、鄂州等沿江城市为重点,编制实施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于2017年底前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预案。到2020年底前,全省所有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规范处置。(省交通厅牵头,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国防科工办、省农业厅等参与)  

二、推进经济发展绿色转型

(五)优化空间布局。

12、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产业布局要以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水生态功能分区、城市规划蓝线为依据,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涢水(府河)、竹皮河、通顺河等污染严重的流域,水质较好湖泊及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敏感区域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长江干流、汉江干流和丹江口库区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造纸、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牵头,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13、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排查,并对上述企业实施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六)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14、强化生态红线空间管控。划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按要素分类管控政策,实行差别化管控措施,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等参与)

15、严格城市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湿地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七)调整产业结构。

16、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产能过剩。对列入国家落后产能淘汰目录的行业和生产线,一律纳入年度计划予以淘汰。对存在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产品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工艺技术装备落后的生产线,由各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省主管部门纳入省政府年度淘汰计划予以淘汰。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鼓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更高淘汰标准,由地方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后,按计划进行淘汰。(省经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17、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开展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评价研究,把承载力作为城市发展的刚性约束,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实行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区域要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污染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现状评价。(省环保厅牵头,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八)积极推进循环发展。

18、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以黄石、宜昌、荆门、孝感、恩施等市(州)矿采选用水量较大的地区为重点,积极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开展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牵头,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等参与)

19、促进再生水利用。以十堰、襄阳、荆门、随州、孝感等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为重点,推进再生水利用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积极推动新建建筑安装中水设施,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全省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0%以上,鄂北水资源配置区域内县(市、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省住建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等参与)

三、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九)保障饮用水安全。

20、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地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2020年底前,各市(州)政府要依法划定辖区内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省环保厅牵头,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卫计委等参与)

21、完善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安全监管。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按月及时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完善水质检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频次,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并每日向城镇供水、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测,按日发布饮用水卫生检测信息。各市(州)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所有县(市、区)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每季度都要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卫计委分别负责)

22、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源保护区要设置明显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及护栏围网等设施,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完成物理或生物隔离设施建设。坚决关闭和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及与供水作业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对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源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关闭。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查处结果。(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卫计委等参与)

23、积极推进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2020年底前,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以上城市应建设至少1个具备安全供水能力的备用水源;2025年底前,单一水源供水的县级以上城市及有条件的乡镇应建设至少1个具备安全供水能力的备用水源。(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等参与)

24、加强农村饮水供水设施建设及保护。加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规划、建设、监督与管理,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住建、农业、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饮用水卫生监督、水质监测和水源保护等有关工作。(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卫计委、省物价局等参与)

(十)深化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

25、实施重点流域水环境分区管控。以长江、汉江、清江等重点流域的保护与治理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全省河流优良水体比例。推进实施长江中下游、汉江中下游、清江、丹江口库区、三峡库区、漳河水库等重点流域区域水环境分区管控。在长江中下游流域重点开展水污染风险防控,强化水环境应急管理,对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应急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在汉江中下游流域重点开展劣Ⅴ类水体治理,加强蛮河、竹皮河、通顺河、天门河、四湖总干渠、长湖等水体沿岸的生活源污染治理,完善污水处理设施,优化排水体制,增加河道流量。在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重点开展水资源保护,加快库区周边植被恢复,增强森林的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能力,加强库区周边生态隔离带建设,减少水体周边生产生活对水质的影响;针对泗河、神定河和犟河等入库河流,开展沿岸污染源治理,确保入库河流水质达标。在三峡库区重点开展总磷污染治理,强化三峡库区上游来水及入库河流水质监测,加强香溪河、沮漳河和黄柏河等流域涉磷企业污染物排放控制,严格环境准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优化涉磷产业结构,推行涉磷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在漳河水库和清江流域严格限制重污染行业项目建设,新建项目严格实行流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确保水质安全。(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26、建立联防联控综合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环保、水利、农业、住建、卫生、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以饮用水水源保护为重点,建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跨区域的重点水体以及涉及饮用水水源的流域、区域,流域区域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上下游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建立区域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应急处置联动机制;上游地方政府或部门从事可能影响水质安全尤其是供水安全的活动时,必须分析其对下游水质或供水的影响,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确保下游水环境安全。(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厅、省住建厅、省卫计委、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等参与)

27、加强湖泊和水库水生态环境保护。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制定重点湖泊水库保护规划;划定并严守湖泊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湖滨生态敏感区;加强湖泊水库水资源统一管理和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大力实施湖泊水库生态建设和保护工程,进一步提高全省湖泊水库的优良水体比例;加强湖泊水库水环境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开展湖泊水库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试点工作。(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以纳入国家《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的梁子湖、洪湖、漳河水库等湖库为重点,全面开展湖库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确保水生态环境良好;强化控源减排,开展湿地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增强湖库自然修复能力,确保湖库及入湖库河流水质保持或优于现状。(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28、提升水质优良断面比例。以阳日湾、倒水龙口、剑河口、滠口、隔卜桥、厉山、蛮河朱市、新刘家台、大冶湖等9个现状Ⅳ类—Ⅴ类未达标断面为整治重点,完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强化工业点源污染治理等,确保9个断面按期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29、深化丧失使用功能水体的治理。以京山河、通顺河、涢水、泗河、神定河、犟河、四湖总干渠、竹皮河等劣Ⅴ类水体为整治重点,实施劣Ⅴ类水体消除工程。其中,邓李港、港洲村、太平沙3个断面按期消除劣Ⅴ类,泗河口、神定河口、东湾桥、新河村、运粮湖同心队、朱家河口、马良龚家湾等7个断面除部分指标外要按期消除劣Ⅴ类。(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十一)积极防治地下水污染。

30、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重点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定期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开展安全检查。以武汉、孝感、仙桃和潜江等市为重点,筛选典型污染场地,开展地下水修复试点。(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安监局等参与)

逐步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常态化管理。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风险防范体系和监测体系,建立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平台。(省国土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地质局等参与)

(十二)切实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31、全面整治黑臭水体。开展全省城市黑臭水体状况摸底调查,按照“一水一策”要求,结合地区实际,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各市(州)城市建成区按国家要求完成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制定黑臭水体总体整治计划,并逐一编制整治方案。各市(州)城市建成区应于2017年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武汉市建成区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其他市(州)城市建成区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省住建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十三)加强水和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32、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制定实施《湖北省湿地保护利用规划》,重点保护丹江口库区、梁子湖、洪湖、龙感湖、网湖、沉湖、大九湖、上涉湖、二仙岩等103个重要湿地。继续申报及建设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不断完善以湿地自然保护区为主体,湿地公园和自然保护小区并存,其他保护形式为补充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法制建设,严格湿地保护监管。严禁非法侵占湿地,严格限制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开发利用活动。合理划定湿地保护红线,大力实施退耕还湿、退渔还湿、天然植被恢复和滨河(湖)生态建设等工程,恢复湿地功能。力争到2017年完成洪湖、沉湖等湿地生态系统恢复示范工程建设。到2020年底前全省新增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2个,国家湿地公园20个,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4个,省级湿地公园21个,全省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80%以上,湿地面积减少和功能退化趋势有效缓解。(省林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33、保护珍稀动植物。针对中华鲟、大鲵等亟待拯救的濒危物种,制订重点保护计划,实施专项救护行动。重点加强湖北长江天鹅洲白鳍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北长江新螺段白鳍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北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5个国家级以及万江河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梁子湖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长江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等3个省级重要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监督和管理。严格保护全省62个国家级重要种质资源保护区。加强梁子湖、洪湖等重要湖泊及汉江沙洋段、汉江钟祥段、汉江兴隆段至黑流渡段等部分江段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加强长江干流四大家鱼产卵场的保护,重点恢复和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和地方特有珍稀水生物种及其栖息地、产卵场。在长江及汉江重要一、二级支流,开展四大家鱼、中华绒螯蟹等重要经济水生动植物苗种的增殖放流。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省农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四、加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十四)严控用水总量。

34、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城镇节水规划,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对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汉江中下游沿线的县(市、区)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确定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5892亿立方米以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35、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利用地下水,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卤水的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以及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省水利厅、省国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十五)提高用水效率。

36、加强用水需求管理。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省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提高到10%以上,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统计局等参与)

37、抓好工业节水。严格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加强工业节水先进技术的推广,鼓励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省经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38、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鄂北水资源配置区域等重点缺水地区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省住建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39、发展农业节水。重点实施提高农田灌溉基础设施水平、改进耕作和排灌方式、保水保墒等技术措施,实现农业种植制度和栽培技术从传统粗放型向现代集约节水型转变,农田用水从高耗低效型向节水高效型转变。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以农产品主产区为重点,全面开展农业节水,积极建设现代化灌排渠系。加快灌区节水改造,扩大管道输水和喷微灌面积。加强灌溉试验工作,建立灌区墒情测报网络,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到2020年,全省改善农田灌溉面积2000万亩以上,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50万亩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参与)

(十六)科学保护水资源。

40、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管理。对现状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或水功能区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入河排污口。(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41、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量。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五、加强水环境管理

(十七)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42、制定实施不达标控制单元整治方案。根据全省地表水114个考核断面划定控制单元,建立控制单元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与考核制度。各地要逐一排查本辖区内的地表水、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等各类水体水质达标状况和对应污染源排放状况。对全省19个未达到国家考核要求的断面,包括水质现状为劣Ⅴ类的10个断面,以及水质现状为Ⅳ-Ⅴ类需要提升到Ⅲ类的9个断面,所在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控制单元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地区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控制单元区域限批等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参与)

(十八)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43、完善污染物统计控制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确定各地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在香溪河、沮漳河、黄柏河、通顺河、四湖总干渠、竹皮河、蛮河等流域严格控制总磷污染物排放总量;在丹江口库区严格控制总氮污染物排放总量。(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十九)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44、重点加强沿江水环境风险防控。加强沿江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各地要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全面开展辖区内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2017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开展环境风险防控区域划分工作,长江、汉江、清江干流沿江城市于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环境风险防控工作方案。(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卫计委、省安监局等参与)

(二十)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管理。

45、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强化排污许可与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排污权交易、总量减排等制度措施的有效衔接。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应根据水质达标要求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并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按照国家时限要求依法完成全省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省环保厅负责)

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二十一)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

46、加快水价改革。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应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当阳市、远安县、南漳县、石首市等4个试点区为引导,逐步建立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加大工业用水差别水价实施力度,将实行差别水价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淘汰类和限制类的生产装备用水,适当提高加价标准。研究修订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制度。(省物价局牵头,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参与)

47、完善差异化收费政策。按照核定不同浓度、超总量、不同行业的差异化收费原则,研究修订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逐步对废水中重金属、石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开征排污费。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排污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对未按照规定缴纳的,责令限期缴纳,做到应收尽收。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二十二)促进多元融资。

48、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积极推广PPP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和运营。(人行武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建厅、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等参与)

49、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水环境保护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用于水环境保护的资金纳入本级年度预算。省级财政积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各地加大水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二十三)建立激励机制。

50、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51、完善绿色信贷政策。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行武汉分行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湖北证监局、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等参与)

52、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建立跨界断面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开展生态补偿试点。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牵头,省物价局等参与)  

七、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二十四)完善地方法规标准。

53、健全地方法律法规。适时修订《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加快制定《清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湿地保护条例》《湖北省化学品环境管理条例》等法规,研究制定地下水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监测、船舶港口和陆源污染防治等法规规章。(省法制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计委、湖北保监局等参与)

54、推进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加强环境保护标准工作,推进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建设。重点开展造纸、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矿山开采等行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研究和制(修)订,积极开展工业园区企业废水纳管预处理标准的研究和制订,制订重点区域流域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快修订《府河流域氯化物排放标准》,研究制订《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长江干流(宜昌段)水体磷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区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甲壳素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二十五)加大执法力度。

55、深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整治。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省环保厅负责)

56、规范环境监督执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工作有关要求,及时公开执法信息,加强环境执法督查稽查,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建立省级环境监管督查、巡查、稽查机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实行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省环保厅负责)

57、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建立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实现环境污染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办案、网上审理。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省环保厅牵头,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参与)

58、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开展环境保护检查工作,制定水环境监管执法计划,定期公布违法企业名单。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参与)

(二十六)提升监管水平。

59、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管的工作机制,明确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完善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各市、县应自2016年起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监察厅等参与)

60、优化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统一监测技术标准,统一质量控制体系,实现监测数据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到2020年,建立各部门分工协作的水环境监测网络运行机制。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推进水生态环境监测,加强跨界断面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满足全省水环境质量管理和考核要求。(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计委等参与)

61、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加强各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统筹配备各级环境监管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省环保厅牵头,省编办、省财政厅等参与)

八、强化环保科技支撑

(二十七)加强关键技术研发。

62、加快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研发。充分发挥我省科教优势,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重点骨干企业等,通过国家、省相关科技计划,加快推进水环境监测监控预警、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水环境综合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工业废水资源化能源化利用、地下水污染修复、有毒有害污染物控制、水资源综合利用、饮用水安全保障、生活垃圾与污泥处理处置等关键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加快突破关键技术瓶颈。(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二十八)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63、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重点推广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加快清洁生产和污染物减排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加强化工、印染、造纸、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先进污染治理技术的推广应用。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二十九)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64、规范和壮大环保产业市场。全面清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扶持行业发展,建立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鼓励发展包括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的一体化环保服务模式。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等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政府采购环境监测与检测服务。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尽快培育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占有率高的环保骨干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九、严格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

(三十)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65、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是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时听取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和问题,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于2016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市(州)工作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省环保厅负责)

66、加强协调联动。建立水污染防治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各自领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省环保厅要加强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计委等参与)

67、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应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环保责任。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国资委参与)

(三十一)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68、严格目标考核。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省人民政府制定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考核办法,按年度对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参与)

69、严格目标奖惩。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生态补偿资金及与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70、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予以督促;对相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监察厅参与)

十、加强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

(三十二)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71、依法公开水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信息。省环保厅定期公布各地水环境质量状况。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本辖区内水环境质量状况、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进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现状等信息。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所有国控、省控、市控等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按国家要求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卫计委等参与)

(三十三)加强社会监督。

72、多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投诉渠道。依法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环境信访积案化解制度,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反复投诉信访事项的跟踪督办,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邀请公众、社会组织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探索建立重大工程项目风险第三方评估机制。(省环保厅负责)

(三十四)构建全民参与格局。

73、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动员社会参与。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省环保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抓铁有痕、踏石留印,以严和实的作风,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确保全省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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