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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两部委78号文向污水处理企业开征增值税 引轩然大波

时间:2015-07-17 22:33

来源:E20环境平台

作者:李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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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简称78号文),其中提到污水处理劳务、再生水劳务,自2015年7月1日起,征收增值税,后返还70%,即需要交纳30%的増徝税。这意味着污水处理、再生水等免增值税的政策被取消。政策出台后,引起了行业内的极大关注和恐慌。

E20环境平台首席合伙人傅涛认为,从产业角度考虑,环保企业是践行《环保法》,推动产业良性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力量,这也是《水十条》的基本观点。企业不仅是落实《水十条》的重要力量,也是经济转型、环保产业发展的核心力量。

他表示,现在产业中,真正的主力是污水处理等相关领域,这些领域已经形成了产业的一股核心力量,是产业的主力队伍。长期以来,国家对污水处理行业也比较重视。行业中很大部分的项目,是减免税收的,但恰恰是因为减免税收,污水处理行业的交易结构中、收费体系中,大部分没有算入增值税的环节。78号文的发布实际上打破了产业发展的均衡。当然,政策的初衷,肯定是支持产业发展的,同时能让环保企业守法,合理合规,能够达标排放,思路是对的,但是对于一个已经多年享受到减税的产业来说,其实无形中加大了产业的负担。

E20环境平台高级合伙人薛涛表示,2014年是PPP元年,发改委 、财政部都在推PPP,这其中也包括了2003年以来建设部推行的特许经营。78号文所影响的企业正在以PPP中所包含的BOT模式运行污水处理厂,而这次改动带来的冲击势必影响本身就落地不畅的PPP行动。因为PPP落地障碍中最主要的就是要契约精神。而在这样一种税收的变化文件中,并未要求地方政府及时为此对民营资本作出合理补偿。虽然投资运营商可以去和政府谈判,因为特许协议中一般都有补偿条款,但是据我们观察,这样的诉求很难顺利得到地方政府的响应,这样会让民营资本面临亏损的境地。

薛涛还表示,污水处理行业本身竞争比较充分,利润低,现在又减去5.1%的营收,会产生很多的不稳定。而且恰恰是在新环保法颁布实施以后,处在一个环境责任、环境监管趋严的背景下,多重压力的挤压,使得投资运营商就像封箱中的耗子一样。类似文件出台之前,应该要求地方政府及时调价。

刘敬霞律师表达了相同的看法,她认为,污水处理劳务过去是不收增值税的,78号文的出台,应该加大了污水处理企业的负担。像原来做BOT的很多污水处理厂,预计会要求调价,将税收反应在成本中。

E20环境平台高级合伙人高宏坪也表示,以前污水处理等一些服务业都是免增值税的,78号文的出台是开征增值税的标志。很多污水处理企业的利润很薄,开征增值税是在原有微利的基础上又拿走了一部分利润。

对环境产业来讲,增加税收是中央政府税务总局来决定的,但是根据BOT的协议,政策的变动是价格调整非常重要的依据。但现在政策已经开始执行了,但地方政府是否做好了相应准备,这还很不确定。

高宏坪认为,从现金流上来讲,很多环境项目公司和地方政府之间签的BOT、TOT协议大多是按月付和按季付的,经常有政府拖欠不能及时支付的情况,导致很多运营企业的现金流压力特别重。那么此次开征增值税,什么时候退也是不确定的,这进一步加剧了项目公司的现金流压力。

此外,高宏坪指出,政策要求开征增值税,但目前市场的实行和理解是不一样的,污水处理企业退税70%的基数是多少。有人理解税率是17%,作为污水处理劳务公司如果按17%,负担就更重,还有一种说法认为,污水处理厂应该是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计算。现在税率是模糊的,是没有细化的。

北控水务有关人士也认为,目前污水处理和再生水一直免税,即征即退的税率并未明确。从业务实质角度来看,再生水劳务和自来水业务本质相同,而污水处理费劳务一般采取BOT和TOT模式,BOT模式包含建造阶段和运营阶段,TOT仅包含运营阶段。一般来讲,污水处厂的最终所有全归属属于政府,并且,会计核算将其确认为一项金融工具而非固定资产,因为这项业务从政府的角度来和精细化管理三方面,并非是简单来料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因此,是否适合17%税率着实值得商榷。

对此,很多环保企业也表达了对该政策的看法,北控水务有关人士表示,污水处理行业属于国家鼓励行业,增值税的根本原理在于流转,但污水处理厂的下游都是政府,将税收转嫁给政府,是否违背了政策的初衷值得商榷。苏伊士有关人士表示,本来水价就不高,政策不排除会对行业雪上加霜。也有观点表示,企业负担越来越重,污水费调价又很难。还有企业表示,政策的出台,意味着如不达标会有毁灭性的后果,3年总收入的17%直接被作为增值税拿走。

关于污水处理增税政策的出台,张燎认为,新政府文件的出台多且快,但有些考虑欠周详。当然,如何平衡速度和质量本身也并不易。

傅涛最后表示,E20环境平台希望和环保产业协会、环境商会、给排水协会一起建议政策制定部门,在政策制定和执行时,要充分考虑产业的发展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应该有一个缓冲期,让污水处理各个项目公司能有时间,按照新的交易结构,适当调整交易关系。如果不能保证体系的建立,国家有关部门应该给予适当的调整,以补贴政策调整而产生的收益变化。当然广大环保企业也应该守法、自律,并努力降低成本。

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同时废止。上述文件废止前,纳税人因主管部门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者因环保部门不再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文件的原因,未能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的,可不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环保核查证明文件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继续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2日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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