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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改革,激发再生水、海淡、漏损控制等市场加速释放

时间: 2017-12-22 10:09

来源: 中国水网

作者: 赵喜亮、毛茂乔

导读:从“费”到“税”,一字之差,不仅征收部门从水利部门改为税务部门,更体现出“强制性”。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表示,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采取差别征税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用水需要。

2017年12月1日起,根据《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7〕80号),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新增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加上去年已实施水资源税改革的河北省,试点地区现已达到10个。据E20研究院观点,水资源税的改革,将强力释放再生水海水淡化、供水漏损控制等市场。

从宏观政策动向来看,在生态文明绿色发展大方向的指引下,国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对于水资源而言,“水已经成为了我国严重短缺的产品”,“全过程节约管理”、“循环经济”、“节水优先”等精神贯穿于习总书记的发言中。

倒逼节水,再生水循环利用

1. 水资源税费的改革进程

我国的资源税征收最早是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征收,经历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开征阶段;重视资源价值--改革扩围阶段、有偿使用资源--水资源税试点推进阶段,详见图1。

对于水资源而言,由于水资源在我国严重短缺、而且存在浪费严重的现象,起初被纳入扩大的资源税税目,随着改革的推进,在河北试点推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2017年11月24日,《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7〕80号)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至10个省份(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市、区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这是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的又一重要进程,跟环保税类似,也是一个绿色化的税种,水资源税也是“绿色税制”的重要一步。

上述可见,国家宏观层面高度重视,水资源费改税的方式可以倒逼企业节水,控制不合理用水行为,节约农业灌溉用水,促进再生水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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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资源税费改革进程

2. 试点地区人均水资源量不一

据2016年中国统计年鉴,2015年全国人均水资源量为2039.2立方米/人。图2呈现了十个试点省份的人均水资源量,除内蒙古、四川外,其余地区人均水资源量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我国的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世界平均水平的1/4。并且,不少地区水资源开发过度,已逼近甚至超过当地的承载能力,引起一系列生态问题。除资源性缺水和结构性缺水外,污染性缺水也十分突出。由此可见,水资源税的推行与可利用水资源的严重紧缺性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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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试点省份2015年人均水资源量(来源:2016年中国统计年鉴)

无论是水资源费还是水资源税,其征收标准是由各地水资源状况、现行征收标准、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是否为南水北调受水区等因素综合决定的。本次新增的9个试点省份也各具代表性,它们分布在华北、华东、西北、西南地区,水资源丰枯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基本能够代表全国不同类型的情况,为下一步推广积累经验。例如北京、天津经济发达且严重缺水,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山东、河南属于南水北调受水区,因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需要,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也较高;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是矿业大省,对采矿用水征收的水资源费金额大;四川水资源丰沛,水力发电项目多,对水力发电取用水征收的水资源费金额大。

3. 水资源税政策基本情况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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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水资源税政策基本情况

政策理论层面的“税费平移”

究竟什么是税费平移?图4是“十二五”末各地区水资源费最低平均征收标准,来源于2013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图5是此次改革的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对比两张图不难发现,改革前后的水资源费和水资源税征收标准几乎完全一样,只有天津市的地表水征收标准发生了变化,故称之“税费平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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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十二五”末各地区水资源费最低平均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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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只规定了最低平均税额,各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如《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政策将激发再生水、海淡、漏损控制等市场的释放

从“费”到“税”,一字之差,不仅征收部门从水利部门改为税务部门,更体现出“强制性”。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表示,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采取差别征税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用水需要。

编辑: 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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