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下发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通知规定,山东省工业和服务业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超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计划部分的取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按下列标准执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10%以内(含)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1倍加收;超计划10%至30%(含)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2倍加收;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3倍加收。
编辑:李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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