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公司未能及时足额交纳代收水费,欠费18.5万余元,自来水公司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庭审时,开发商说拖欠水费的是业主,拒不承担付款责任。日前,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拖欠水费由开发商支付。
案情简介: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土湾一小区的开发商。小区建成后,该公司向自来水公司申请安装总表。每月由小区物管按分表水量向业主代收水费,再按总表水量将水费统一交纳给自来水公司。
2009年5月6日到8月13日,物管公司未能及时足额交纳代收水费,拖欠水费13.2万余元、污水处理费5.3万余元。自来水公司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拖欠水费和污水处理费18.5万余元。
庭审时,物管公司表示,用水总表的确是该公司申请安装的,当时没有一户一表。小区名义上由该公司申请用水,实际用水的是小区业主。因此,拖欠水费的不是开发商,故不应承担相应付款责任。
法官说法:法院审理认为,物管公司向自来水公司提出申请,自来水公司同意供水,双方就已经形成供用水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物管公司理应承担交费义务。至于该公司取得自来水后,谁在使用,不在此案审理范围内。据此,法院判决物管公司,向自来水公司交纳拖欠的水费及污水处理费18.5万余元。
编辑: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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