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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2年后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上市过程中隐瞒分公司被立案调查事宜

时间:2022-03-24 09:48

来源:IPO上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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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对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决定》提出,玉禾田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对佳木斯分公司被桦南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等相关事项予以报告和披露,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给予玉禾田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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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对佳木斯分公司被桦南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等相关事项予以报告和披露,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给予你公司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3月14日

回顾: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公司收到终审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2021年4月1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佳木斯分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樊凤君犯单位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在收到该判决书的十日内,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21年6月11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高度重视相关事项并及时进行了内部整改,健全内部管控制度,未来将严格管控下属分子公司。该案件对公司日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黑 08 刑终 127号]。

特此公告。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第十八届发审委2019年第183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9年第183次发审委会议于2019年11月21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PPP环卫项目合同中约定收费方式包括营运服务费和运营服务费+可用性服务费,同时对服务期间及移交时作业设备更新及维护进行了约定,上述PPP合同中标前,部分地方政府将环卫业务交由发行人托管经营。发行人根据托管协议和PPP合同约定,按不同收费方式采用相应核算模式确认相关收入和成本,并预计相应的更新维护支出。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PPP项目合同约定,说明PPP项目(包括仅收取运营服务费和运营服务费+可用性服务费模式)预计更新改造支出金额是否充分、合理;(2)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对已完成工作量收入核算的依据,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相关会计基础是否规范;同一项目报告期毛利率存在较大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报告期对托管收入确定的标准,托管收入和成本的核算是否准确,毛利率是否合理;(4)说明PPP项目相关收入确认以及无形资产摊销是否具有匹配性,是否充分考虑剩余合同期限因素。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披露环卫市政环卫车辆主要系自购,车辆租赁费发生较少,发行人作业车辆使用年限为3-8年。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作业车辆设备与可比公司折旧年限确定的依据,较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具有合理性;(2)发行人作业车辆租赁费用核算是否真实、准确,设施投入产出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正常、合理;(3)结合报告期主要项目外包合同及决算情况,说明外包费用核算是否充分、完整;(4)报告期发行人与主要劳务派遣公司关于派遣费用的定价、结算方式以及相应的结算依据,报告期对劳务派遣费用核算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发行人与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利用劳务派遣少计人工成本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人工成本在主营业务成本中占比较高,截至2019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员工人数较多,发行人称除去自购社保的员工,公司期末应为全日制员工缴纳社保及公积金金额占当年利润总额的比例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人均薪酬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人为压低人员薪酬或体外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形;(2)员工“五险一金”缴纳的具体情况,未全部或全额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潜在纠纷;(3)员工自购社保的具体情况、形成原因及合理性、真实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未为该部分员工办理社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4)报告期内发行人应缴未缴社保及公积金金额对当年利润的影响;(5)发行人未为部分符合法定条件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净额占当期流动资产的比例较高。逾期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总体比例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逾期应收账款金额和占比逐年升高的原因,报告期主要逾期应收账款客户情况、逾期原因及期后回款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诉讼以及潜在的无法回收风险,坏账计提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坏账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9年11月21日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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