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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污水厂为例,PPP项目定调价与政府成本监审关系如何理顺?

时间:2021-09-06 09:23

来源:国家发改委主管《中国投资》

作者:曾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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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认为PPP项目的定调价机制是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契约性、市场化安排,遵从和体现PPP模式“合作共赢,风险共担,激励相容”等基本原则和精神。需要说明的是,在一个特定的PPP项目中可能存在多种商品和服务,相应存在多种支付方式(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等)和多种价格类型(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价),本文所称PPP项目定调价的价格对象是指政企双方为构建PPP合作模式而在PPP合同中明确的用以计量项目收入水平的特定价格,该价格可能对应于某种实际存在的商品或服务的付费价格,也可能是基于政企双方约定的某种“可行性价格”。该价格的基本特征是在投资者进入PPP项目时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而非通过政府定价确定;在执行过程中该价格按PPP合同约定进行调整,而非按政府制定价格和成本监审规则调整。鉴于PPP项目定调价对象价格的上述特点,该价格对象可统称为“协议价格”。

其次,根据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7号令《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第8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含调价)的对象是“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则是定价机关核定相关商品或服务政府定价成本的行为,是政府定价的重要程序和实行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可见,政府制定价格及其成本监审属于政府行政管理范畴,与PPP项目定调价中所依据的契约机制存在明显区别。因此我们认为,政府制定价格及其配套的成本监审办法并不适用于PPP项目定调价。

第三,建议充分关注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在PPP项目中的运用方式和对PPP项目定调价的影响,对相关事项予以妥善协调和处理。如,对于特定PPP项目,在其收入构成中可能存在确需实行政府定价和开展成本监审的产品或服务科目,则需要在PPP回报机制设计时予以合理安排,处理好政府对此类价格的定价管理与PPP项目中对“协议价格”定调价之间的关系;再如,在PPP合同执行期间,不排除政府方出于特定监管目的可能需要对PPP项目定调价的对象“协议价格”本身开展成本监审甚至重新论证或制定价格的情形,这无疑将与按PPP合同约定进行调价的结果产生偏差,则需要在PPP合同中予以提前预计和约定合理的处理方法。


作者:北京金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 曾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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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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