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清华大学、法国 LSCE 实验室、中科院、全球碳项目(Global Carbon Project,GCP)等数 十家科研机构的研究小组建立的全球实时碳数据组织(Carbon Monitor),提供了以国家为单 位的碳排放数据体系。该组织披露的数据统计范围涵盖中国、印度、美国、欧洲(欧盟 27国和英国)、俄罗斯、日本、巴西等,具体统计的碳排放项目包括电力和热力、工业、交通运输(地 面、航空、船运)和居民消费。定期更新的碳监测数据可以充分反映政策、经济、能源价格、 假期和天气等因素与 CO2排放量的相关性,为实现碳中和愿景提供技术支持。
(二)欧盟 MRV 体系运行情况
欧洲 MRV 体系相对成熟。早在 2005 年,欧盟委员会就启动了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EUETS), 正式开展监测二氧化碳排放量。监测范围覆盖欧盟 28 个成员国和冰岛、挪威、列支敦士登 3 个欧洲国家总计超过 1 万家的能源企业,覆盖了欧盟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 50%。其中,火电企 业中规模超过 20MW 的机组在 2005-2007 年的 EUETS 第 1 阶段就已纳入管控范围。采用的监测 方法包括核算法和利用 CEMS 的直接法,目前 22 个欧洲国家中大约有 140 台机组采用直接法对 碳排放进行监测。
为保证 EUETS 的正式运行,欧盟形成了一套“指令–规范–标准”的系统性管理模式。2003 年颁布的《2003/87 号指令》(Directive 2003/87)对温室气体进行全面管理,该指令 包括监测方法的说明、质量控制总体原则。在总体原则基础上,制定了专门的指南、条例,具 体指导 CO2监测质量保证的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所有环节使用的方法统一依据欧盟标准、国 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和行业最佳实用导则。
随着监测技术的不断进步,根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状况,欧盟委员会及时调整、充实、完 善条例和法规。2004 年欧盟出台了《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MRG),并于 2007 进 行了修订;2012 年欧盟出台了《监测及报告条例》(MRR)和《认证及审核条例》,至此欧盟 28 国搭建起了完整的监测、报告、验证(MRV)体系。欧盟分别从提出概念、完善要求以及细 化管理三个角度完成了 MRV 体系建设。
(三)中国 MRV 体系现状
构建统一的 MRV 体系有助于更高效地建设与实施全国统一碳市场。我国在管理机制、数 据基础、政策实施背景与需求方面与欧盟、美国等存在差异,因此,我国在参考国际先进经验 的的同时需要考虑本国特殊国情。自 2011 年启动低碳试点以来,国内相继设立了 8 个省(市)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经过了 10 年以上的实践,各试点地区已建立各自相对完善的 MRV 体 系,为构建全国统一碳市场的 MRV 体系提供了丰富有益经验。
重点行业已有相关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不报告指南。早在“十二五”期间,我国就提出了 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加快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支持实施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确保完成建 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重点工作目标。2013 至 2015 年间,国家发改委分三批发布了 24 个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为我国 MRV 体系建设提供初步的指引。
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标准更新,碳排放管理纳入核心工作范畴。2020 年 12 月 3 日,生 态环境部发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征求 意见稿)》。这份新指南的前身是 2013 年发改委发布的《中国发电企业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从政策规格上来看,2013 版的是国家发改委组织编写的参考性 文件,而 2020 版的新指南将成为正式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在监测计划、数据报送等多个方 面也提出了细化要求,预计未来几年,发改委发布的 24 个行业的参考性指南也将逐步更替成 更系统、更正式的环境保护标准。
碳排放监测领域迎来发展良机。碳中和关系到产业链的方方面面,从原材料和能源的开 采到产品进入市场,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控制碳排放,这也让碳排放监测仪器有了广阔的市场。 “十四五”规划提出了新的远景目标,对碳中和的重视也将让碳排放监测仪器获得前所未有的 发展时机。
三、碳交易市场是实现碳中和的有效路径
(一)全球碳市场建设情况
碳交易最早是由联合国为应对气候变化创建的一种贸易体系。在碳交易的基础上还派生 出各种与排放权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促成了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碳交易市场的产生最早可以 追溯到 1992 年 6 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在 这次大会上,150 多个国家将“把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 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确立为其未来的发展目标。1997 年,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 架公约》的基础上形成了《京都协议书》,该协议书创新性地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来解决“全球 气候“的优化配置问题。目前已有多国实施了碳交易,国际上欧盟和美国加州是建立碳交易机 制较早的地区,拥有完善的碳交易体制机制。
为实现低碳经济的长远发展目标,各国最终需要通过低碳技术的进步来降低温室气体的 排放。但要求发达国家近期内、在现有减排技术上再次实现突破还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在技 术商业化尚不成熟而减排压力较大的形势下,《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种补充性的“灵活机制”, 来帮助各国降低实现减排目标的成本,包括排放贸易机制(ET)、联合实施机制(JI)及清洁发展 机制(CDM)。这三种机制促成了包括供需、成本、价格等一系列影响因素在内的碳交易机制, 极大地促进了各经济主体通过创新的发展模式赢取竞争优势。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是指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目的,以温室气体排放配额或温室气体减排信用为标的物所进行的市场交易。交易前,政府首先确定当地减排总量,然后再将排放权 以配额的方式发放给企业等市场主体,使得排放总量被控制在降低后的指标范围之内。
(二)中国碳市场运行情况
我国碳交易试点已经走过了 10 年的历程。在国际上,碳市场作为重要的市场化减排工具, 对助力碳减排、低碳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自 2011 年以来,我国在北京、天津、上海、重 庆、湖北、广东及深圳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共覆盖电力、钢铁、水泥等 20 余个行 业近 3000 家重点排放单位。截至 2020 年底,碳交易试点累计成交量超过 4 亿吨,累计成交额 超过 90 亿元,为全国碳市场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编辑:王媛媛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