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近日批准《汉中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5日起施行。
《条例》共五章四十七条,从明确汉江水质保护目标、政府水环境保护主要职责,推进河湖长制,防治工业水污染、地下水污染,加强农村水环境保护,加强源头保护,保护水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对当地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进行了规范,突出汉中地方特色,着力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
《条例》规定,汉江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不得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污。
《条例》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禁止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条例》明确,在汉江流域实施炸鱼、毒鱼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1000~5000元罚款。电鱼以及使用地笼网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200~1000元罚款。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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