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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开始实行(全文)

时间:2019-03-18 10:51

来源:衡水新闻网-衡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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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和改善衡水湖水质,防治水污染,保护衡水湖水生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衡水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

(2018 年8 月28 日衡水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 年9 月20 日河北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 号)

《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已经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衡水市人大常委会

2018年10月8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查了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衡水湖水质,防治水污染,保护衡水湖水生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衡水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入湖引水河道地表水体的水质保护。河北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的范围以经国务院批准并向社会公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为准。

第三条衡水湖水质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筹协调、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衡水湖水质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桃城区、冀州区、深州市、枣强县、故城县等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衡水湖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完善政策措施,统筹生态保护,保障衡水湖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第五条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内衡水湖水质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承担衡水湖水质保护与管理职责。环境保护、水务、林业、农牧、发展改革、旅游、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交通、教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衡水湖水质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衡水湖水质保护投入,将衡水湖水质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衡水湖水质保护,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水质保护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衡水湖水质保护的科学研究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水质保护和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衡水湖水质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衡水湖水质保护意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衡水湖水质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章 保护机制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及本省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衡水湖水质保护规划。衡水湖水质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饮用水源地规划、自然保护区村庄搬迁规划、城乡规划、湿地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引水河道上游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水质保护联动和协商机制,组织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衡水湖水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保证入湖引水河道水体不受污染。

第十二条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根据衡水湖水生态保护需要确定衡水湖生态水位。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引水管理,合理调度水资源,通过采取引水、补水、限制取水等措施,维持衡水湖合理水位。

第十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衡水湖及入湖引水河道水质监测工作,监测数据报告市人民政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衡水湖、入湖引水河道水质异常时,应当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衡水湖及入湖引水河道水污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总体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十五条市、县、乡、村建立河长制、湖长制,分级分段分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衡水湖、入湖引水河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乡级及以上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湖长实施考核。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十六条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水生态保护和修复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促进水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提高水体自然净化能力。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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