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对环保问题的愈发重视,河南针对水污染治理领域大招频现,力促水环境质量全面提升。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听取了关于《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据悉,治水护水成绩今后拟作为考评地方官员的重要依据。
“河长制”写进《条例(修订草案)》
河南省在“碧水工程”、实行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过程中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在《条例(草案)》中给予了明确和规范。
《条例(修订草案)》中明确,河南省实行河(湖)长制,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体系,分级分段(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城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建立健全河(湖)长巡河(湖)制度。县级以上河(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湖)长实施督导和考核。
治水护水成绩今后拟作为考评官员的重要依据
《条例(修订草案)》同时明确,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省辖市水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根据要求,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水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实行分级管理
据悉,《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这些行为: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置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码头;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设置装卸垃圾、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类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经营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饮、住宿和娱乐场所;建设畜禽养殖场。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违规排放水污染物拒不改正 或将面临按日连续处罚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检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记者了解到,《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本条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徐冰冰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