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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关于加强江苏省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07-31 11:29

来源:中共江苏省委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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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网消息,江苏省人民政府为深化全省河长制工作,于近日发布关于加强江苏省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全省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全省河长制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5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7〕18号)要求,紧密结合江苏湖泊管理与保护实际,就加强全省湖长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湖长制工作的重要性

湖泊是江河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具有防洪、供水、航运、调节气候、降解污染物质、维护生物多样性、旅游、养殖等多种功能。江苏是全国淡水湖泊分布集中的省份之一,湖泊面积6000多平方公里,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6%,居全国之首。我省河湖关系复杂,湖泊开发利用程度较高,加强湖泊湖长制工作具有特殊性。一是河湖水系相连,湖泊常有出入湖河流,与湖泊共同承担行洪输水任务,湖泊管理保护需要与出入湖河流通盘考虑、统筹推进。二是我省境内地势平坦,10万多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承受近200万平方公里客水过境入海,加之区域性暴雨频发,洪涝水外排受江海潮顶托,湖泊调蓄功能突出。三是本地水资源丰枯不均,一些湖泊是跨流域跨区域供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量湖泊是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四是湖泊水质受陆域开发利用影响较大,加之湖内水体流动缓慢,营养物质及污染物易富集,遭受污染后治理修复难度大。五是湖泊既有调蓄洪水、供给水源、维护区域生态平衡等公益性功能,又具有旅游、渔业、航运、矿产等开发性功能,资源开发与保护矛盾多,功能协调任务重。六是湖泊是天然湿地,在调节气候、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为人类提供各种生物资源等方面功能明显,生态保护必须更加严格。加强湖泊湖长制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举措,是我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要任务,是加强湖泊管理保护、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的重要制度保障,必须坚持流域统筹、河湖并重、水陆共治,明确各方责任,细化实化措施,严格考核问责,确保取得实效。

二、健全完善全省湖长制工作体系

(一)实施范围。2018年6月底前,全省境内所有湖泊实现湖长制全覆盖。

(二)总体构架。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五级湖长体系。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湖长制工作日常事务。

(三)组织体系。《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明确的省管湖泊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湖长,湖泊所在市、县(市、区)党政负责同志担任相应湖长。

其他重点湖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湖泊,原则上由设区市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湖长,湖泊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负责同志担任相应湖长。

小型湖泊由所在地党政负责同志担任湖长。

省河长制办公室承担全省湖长制日常事务工作,督办省级湖长确定的事项,分解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组织对下一级行政区域湖长制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价。

(四)管理机制

实行网格化管理。湖泊所在地要按照事权划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网格化运行管理。到2019年底,全省湖泊网格化管理机制全面建立。

省管湖泊设立管理委员会,推进重点湖泊流域化管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建立涉湖事项社会多元化治理体系,全面强化政府湖泊管理保护主导责任,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参与湖泊治理保护,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共同维护湖泊健康,建立湖泊信息交流、协商、合作平台,调节涉湖利益关系,推进湖泊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明确界定湖长职责

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管理保护负总责。要统筹协调湖泊与出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明晰各管理主体责任,实行联防联控;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推进湖泊保护规划与“一湖一策”方案编制实施、水陆域空间管控、湖泊资源管理、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湖泊综合功能提升等;依法组织整治围湖造地、侵占水域、违法取水、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对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问责,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湖泊管理保护的协调、指导作用,依据湖泊保护规划,强化对湖泊开发利用的指导,依法对涉湖水事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处理。要与各市、县(市、区)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切实加强对湖泊管理保护的综合协调和监测评估。

四、全面落实主要任务

(一)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湖泊管理和保护范围并设立标志,合理确定湖泊的空间资源和保护边界。科学划定湖泊行水通道、水功能区、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功能区和重要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及禁采区,协调好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的关系。禁止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养殖、围湖造地,确保湖泊水域面积不减少。严格控制跨湖、穿湖、穿堤、临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要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湖泊的不利影响。严格管控湖区围网养殖,推进生态健康养殖。严格管控采砂、取土、采石等活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二)强化湖泊资源管理保护。科学利用湖泊岸线、水域、砂石、生物、景观、文化等资源。强化湖泊资源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依据《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及湖泊保护规划,编制重点湖泊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开展开发利用监控,整治湖泊资源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行为。合理确定城镇规划的临湖界限,落实沿湖土地开发利用、产业布局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的措施,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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