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合肥市水务局获悉,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合肥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草案)日前征求公众意见。其中提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准设置入河排污口,未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草案中明确,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按照规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实行分类分级审批。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
在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流程的同时,草案还提出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几种情形,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增加排污总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按照草案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在所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处设立明显标牌,上面应注明该入河排污口名称、编号、位置坐标以及排入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排污口设置单位、监督单位名称及监督电话等。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督管理应当纳入“河(湖)长制”工作职责,各级河长应当加强入河排污口的日常巡查和监督。
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水资源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将完整的信息录入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管理系统。同时,还应依法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及排污情况进行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若发现排污单位超标排放的,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排污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对草案有意见的市民,可于3月20日前反馈至市水务局水资源处邮箱:hfszyc@163.com。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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