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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水环境保护研究及经验借鉴

时间:2017-12-28 10:06

来源:水工业市场杂志

作者:张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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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际上对缺水国家的定义标准,如果人均年淡水供应量在1700m3以下,就被定义为水资源紧迫,人均年淡水供应量在1000m3以下,则被定义为水资源极度缺乏。据统计,目前世界上最缺水的国家有20个,主要包括:马耳他、卡塔尔、科威特、新加坡、以色列、突尼斯、阿联酋、埃及、肯尼亚和摩洛哥等国家。本文选取以色列作为主要研究对象,梳理了其在污水治理及循环利用方面的经验,以期为更好地改善我国水环境质量提供借鉴。

一、以色列水环境状况

1.以色列水资源概况

以色列地处亚洲西部,人口813万,2014年以色列国内生产总值约为2734亿美元,人均GDP为3. 7万美元,是我国同期人均GDP的5倍多。以色列国土面积为2. 5万平方公里,其中一半以上为内盖夫沙漠。以色列降水分布十分不均,北部和中部降雨量相对较大,北部年降水量920mm,南部内盖夫地区降雨量则十分稀少,仅为30mm。以色列地表淡水资源集中在北部地区,尤其是包括加利利湖在内的约旦湖水系,为以色列提供了约三分之一的用水量。

2.以色列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

以色列主要流域包括加利利湖流域和约旦河谷。加利利湖总体水质较好,流域内以农业区和畜牧业区为主,加利利湖的水质受其影响较大,氮、磷等营养物质随流域内地表径流汇入,由于冬季洪水的流入,氮和磷的浓度春季较秋季高。约旦河是以色列最主要的河流,汇集了来自赫尔蒙山的溪流,流经胡拉谷地进入加利利湖,再流经约旦河谷最后流入死海。由于其一些支流的河水被用做灌溉或发展渔业,全流域总流量由过去每年1215亿m3减少至每年315亿m3,导致该流域的水质较差。

二、以色列水环境管理

1.水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由于淡水资源极度匮乏,以色列对水资源的监管较为严格,出台了多部专门法律法规。以色列关于水环境保护及污水处理的主要法律有《水法》和《地方政府污水管理法》。此外,还包括《公共卫生条例》、《河流和泉水管理机构法》和《规划和建筑法》。

1959年颁布的《水法》是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规定了全国水资源控制和保护的框架。《水法》规定,水资源均归国家所有,人人拥有用水权利,但不能使水资源盐化或者耗尽。土地所有者不具备流经其土地上的地表水、地下水的所有权。只有获得取水许可,才可以从个人土地上进行取水,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非法取水。

1991年,《水法》修订案中又增加了水污染防治内容。规定“人人都应极力避免导致或可能导致水污染的任何行为,包括直接或间接的,短期的或长期的;若公民在其所有的地区内布置有生产水、供应水、运输水、储存水或向地下回灌水的设施,则其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防止这类设施或其操作过程造成水污染”。

1962年出台的《地方政府污水管理法》规定了地方政府在规划、建造和管理污水处理系统中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了地方政府维护污水处理系统良好运行的义务。

1965年颁布的《河流和泉水管理机构法》授权环保部门,与地方和内政部门协商后可以建立一个协调机构负责特定河流或水源地的管理。

1981年《公共卫生条例》规定了废水处理的有关内容,并对适用于灌溉废水的农作物列出了具体清单。

2.以色列污水排放标准

1992年,以色列卫生部制定了一项污水卫生附加标准(BOD5<20mg/L,且TSS<30mg/L)。该标准有助于降低使用污水带来的环境与健康影响。然而,以色列的污水处理厂不断地排放含各类污染物和大量盐类的污水,持续造成各类环境与健康问题。因此,实施更严格的污水处理标准和相关法规势在必行。以色列政府于2000年决定,要求环境保护部建立部际委员会,专门研究提高污水处理的标准问题。该部际委员会于2001年公布了用于不受限制灌溉和河流排放的污水处理标准,并于2003年进行了经济可行性测试和成本效益分析,这也为新标准的科学制定奠定了基础。2005年,以色列内阁批准了部际委员会的标准。该标准于2010年取代了1992年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新标准规定36个指标项,针对灌溉和入河排放设置了相应的指标限值,其适用范围包括:(1)一般用于无限制的农业灌溉用水和国内特定地区的灌溉用水;(2)被用作受限制农业区灌溉用的小型污水处理厂出水;(3)大型污水处理厂和小型污水处理厂排放于河流的出水。

对比中以两国污水排放标准发现,不管是经处理后排入水体还是用于农业灌溉,以色列的标准均严于国内相应标准。

以色列无限制农业灌溉和入河排放污水水质标准

以色列水环境保护研究及经验借鉴

以色列水环境保护研究及经验借鉴

以色列水环境保护研究及经验借鉴

3.以色列供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体系

根据以色列2001年颁布的《供水和污处理水公司法》的规定,为提高用水效率并真实反映水价,以色列进行了改革,把隶属于政府职能的供水和污水处理职责分离,组建市政供水和污水处理公司。公司为政府所有,以企业化方式进行运营(企业有限公司),其职能是管理供水和污水处理系统,并通过公司收益来维护供水和污水处理系统,由国家水务局对其统一监管。

截止到2015年,在149个地方当局中,共建立了55个市政供水与污水处理公司,还有36个地方当局没有相应的公司。以色列国家水务公司控制着以色列饮用水供应量的70%,其余30%由农场主和市政建立的公司提供。同时,国家水务公司还承担了全国40%以上的污水处理和60%的污水回收任务。

4.以色列污水处理与回用

以色列作为一个严重缺水的国家,污水处理与回用是其国家目标之一。为此,早在60年代以色列就开始建起国家水系统,90%的污水汇入了国家水系统。此外,以色列不断完善其相关处理系统,以最终实现污水的百分之百回用。截止到2011年,以色列有96%的人口都接入了污水处理系统。2005年之后污水三级处理率显著增多,到2011年污水三级处理已经占49. 4%。目前,在以色列,污水一般都经过三级处理才会进一步地回用或外排。二级处理是以活性污泥法为主,而三级处理则包括砂滤、土壤含水层处理、人工湿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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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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