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产溢价
资产定价在经济学和金融学领域是难点问题之一。国有水务资产,因其从未进入过市场,故其市场价格还在发现之中,令这一问题尤为复杂。一般而言,水务服务由于是自然垄断经营,因此资产价值由服务水量和服务水价决定。
国际上虽然有不同的模式,但是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判。但是有一点,简单以净资产价格对水务资产定价,其价格显然不能反映真实价值。
目前国内通用的资产评估法是针对竞争性领域的资产评估办法,不适用于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权”这一战略性资产的评估,这种评估体系是对现有国有资产的不合理评估。在这一层面上,目前的资产转让价值其实是反映了目前价格政策体系下的水务资产的价值。
目前的水务资产“溢价”之争,反映出一个迫切的问题,我国有必要在更高的立法层面对水务资产的转让做出规范。现有的国资监管体系,更多地是针对完全竞争行业,而无法适应公用事业资产的转让。
另外,采取公开招标形式进行资产转让必然指向“价高者得”的结果。具体到某个项目,由于价格体系是一个开放体系,因此参与竞标的各方依据各自的经验建立了不同的定价模型,从而导致价格的巨大差异,这是纯商业行为,那些社会企业,特别是全球化的战略投资运营集团,更多依靠的是全球化资本运作和运营经验,他们具有强大的综合能力,也看重中国经济发展的潜力及城市化的迅猛发展,以及良好的服务价格预期,体现了其对中国市场的信心。
各类社会企业往往是迫于环境,为适应现在的模式而被迫进行资产性收购的。因此应呼吁整个行业回归到以提升服务水准、质量为目标的考量标准上来,提倡定价转让,在服务价格和服务水平上竞争。水务改革目标除资金以外,应注重其所带来的附加值,即能否通过引进新的技术工艺及服务理念来提高水质、提升服务,并维护国有资产的正常升值,以平衡消费者、资产所有者及运营商三方面的总体利益。 |
关于水价上涨
“水价上涨”的客观性:经济发展确实带来了结构性上涨,但是不能呢个因为惧怕物价上涨就不发展经济了,若单纯以价格来评判,那么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成果是否就因为价格上涨而全盘否定呢?
如果社会企业对水价有较大预期,也是基于目前的价格管理政策,而目前的价格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传统企业而设定。至于说,“民营社会运营商一来,水价就涨”,完全是一种没有事实根据的说法。水价是否上涨与当地水务行业是否进行了市场化改革,没有必然的联系。这是一个因为水质提升及成本提高所带来的普遍现象,不是民营社会企业所独有。在一些地区,改制后水价确实上涨了,但是在另一些地区,没有改制,水价也在上涨。还有一些地区,改制了,但水价仍旧保持不变。
就是某些地区的水价有所调整,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科学了解其原因。首先部分上涨是因为满足广大人民日益提高的对水质的需求而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而带来的成本提高;其次是生产要素上涨所引起的上涨;另外就其内容而言,往往是由自来水公司代收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增长。
面对污染日益严重的源水,为了提高水质并符合新的饮用水卫生标准,专业运营商陆续对厂网等供水设施进行了技改和技术升级,如,浦东通过“浦威水质”服务率先将水质服务网络延伸到居民社区。但我们也都知道,上海的自来水费在过去五年中始终保持不变。
最后,作为公共产品,水的价格是由政府控制的,牵一发而动全身,根本不可能乱涨价,要经过价格管理办法确定的繁琐而严格的程序,还要经过公开听证会的审议。
建议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改变简单依据合法成本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定价体系,逐步转变为依据行业合理成本和合理收益率的定价体系。使企业的价格预期更加明确而合理,鼓励优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
关于垄断和水安全
中国水务市场的系统服务开放仅有五年时间。虽然在这五年中,社会水务企业取得了不小的发展,但他们的市场地位离垄断仍遥不可及。从处理量来说,在供水领域,21家主要社会运营商的合计市场占有率约10%,排名第一的威立雅水务实际市场占有率不到3%;在污水处理领域,市场化程度略高,23家主要社会运营商的合计市场份额约略为25%,其中排名第一的天津创业环保占有率5%。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在水务市场中,除了BOT项目以外,绝大部分的供水项目都是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的投资机构控股的。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作为公用事业的水务资产需由政府控股,社会企业处于从属地位。
社会企业远未对中国水务市场产生垄断。依据我国的相关界定,如此既无垄断地位,也无垄断意愿,更无垄断行为。
在讨论垄断问题时,有必要厘清“垄断”的概念,因为中国已经有了《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反对的是“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在一个特许经营合同中,运营商的行为是受到严格监管的,在市场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运营商永远无法取得所谓支配地位,更不要说滥用支配地位。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运营商没有定价权。无论是水费还是污水处理费,都是政府定价。
中央和地方政府作为水务服务的法定义务主体,依据法律拥有水资源、负责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出台技术标准、确定水务服务价格、选择水务服务的实现方式、监管水务服务质量等等。作为运营商,除非忠实地履行契约承诺,否则根据合同必然被取消其服务资格。政府依据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利,随时可以依法驱逐一个不合格的服务商。而社会专业水务企业的法律地位非常清楚,他们只是通过与政府建立某种契约关系,在一定范围内,代替政府履行水务服务职责。这是“特许经营”的基本含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