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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成本的规制

论文类型 基础研究 发表日期 2002-09-01
来源 《中国建设报/中国水业》第17期
作者 刘应宗
摘要 刘应宗 天津大学管理学院   污水处理成本变动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类是生产性因素,如劳动生产率和固定资产利用率的高低,污水处理用品、电力等消耗的多少,影响污水处理的物资消耗和活劳动消耗,降低或增加污水处理服务的价值,反映污水处理行业和企业工作质量的高低。 ...

刘应宗
天津大学管理学院

  污水处理成本变动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类是生产性因素,如劳动生产率和固定资产利用率的高低,污水处理用品、电力等消耗的多少,影响污水处理的物资消耗和活劳动消耗,降低或增加污水处理服务的价值,反映污水处理行业和企业工作质量的高低。
  另一类是分配性因素,它的变动只是引起国民收入在污水处理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分配和再分配,如固定资产的重新估价,污水处理用品、电力的价格调整,职工工资、银行贷款利率的变动,等等。
  发达国家对城市公用事业价格的管制,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即准许成本加准许利润,并相应规定生产效率的平均提高幅度。这种价格管制方法,叫公正报酬定价法。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对这种以单一约束机制为转让的价格管制提出了批评,认为这种方法只是管住了利润,价格并没有管住。理由是成本的管制再严密,毕竟政府不能代替企业,相比企业而言,政府对成本的控制能力要弱得多。在利润率定死的情况下,企业没有进一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积极性,从而虽然企业并未获得超额利润,但一部分资源还是浪费了。为此,英国率先改公正报酬定价法为价格上限规制。价格上限规制,是政府与企业之间以社会契约的形式签订价格调整合同,规定了价格的上限,使价格只能在这个上限以下自由变动。
  污水处理成本上限规制是参照价格上限规制的原理,对污水处理成本实行有效的控制。污水处理成本上限规制,就是政府规定企业污水处理成本增加的上限制度。通过设置成本下降率指标,倒逼成本,使污水处理成本限制在一定的限度内。污水处理成本上限一旦确定后,若污水处理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等途径,其实际成本低于规制成本,那么所获得的差额利润应留在企业;若实际成本超过规制成本,则发生的亏损由企业负担。
  污水处理成本上限的确定,以基期污水处理成本为基础,以污水处理成本变化率和污水处理成本下降率为基本依据。基期污水处理成本,是现行污水处理费确定期的正常成本。成本变化率,是污水处理用品、电力和工资费用发生变化后,污水处理生产成本的相应变化程度,它反映了生产资料价格变动和生活消费品、服务项目价格变动对污水处理行业影响程度,根据当期的通货膨胀率确定。规制成本下降率,是参照污水处理成本弹性程度,即企业实际成本与边际成本之比确定。
  为了综合、简洁、直观、易操作地掌握污水处理成本动态变化,应设置污水处理成本上限规制的调控指标。调控的主指标,应采取单位污水处理量成本上限控制率。辅助控制指标,根据污水处理行业的特点,可设置资金效率、电力单耗率、劳动生产率等项。污水处理成本上限规制的运行周期,以法定财务决算为年考核期,四年为一个污水处理成本规制当量的运转周期。一个周期运转完毕后,进入下一个周期,要重新设定规制主指标,修定辅助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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