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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污泥处理处置管理与政策亟需加强

时间:2008-07-24 08:34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王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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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随着我国的污水处理建设进入高潮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污泥。但是目前我国在污泥处理处置问题上还没有清晰的技术路线,在城市污水污泥处理处置方面亟需加强管理和技术引导。在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主办,中国水网、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联合承办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研讨会”上,各位专家对城市污水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及相关政策的讨论让我们看到了我国污泥处理处置的一线曙光。

污泥污染事件频发,凸显出污泥处理处置的责任缺位

2003年,三峡库区首批水环境项目中的17座污水处理厂由于日产污泥量远大于设计值、不易填埋、容易堵塞渗滤液管道等原因,大量污泥无处填埋,污水处理厂剩余污泥将给三峡库区水环境带来严重的“二次污染”。

2005年,由于当地群众的抵制,导致合肥市王小郢污水处理厂的大量污泥无法外运,王小郢污水处理厂曾向合肥市污水管理处发出紧急报告,要求允许其停止运行污水处理。

2006年12月26日早晨7点左右,上海市青浦区环保局接到金泽镇政府报告,发现河塘内堆放着大量污泥,事后查明是上海盛繁实业公司在没有污泥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将上海石洞口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干化污泥运至河塘进行倾倒,总量约30205吨。

2007年,广州市唯一的污泥处理厂——广州铬德污泥处理厂由于不能对污泥进行有效处置,生产过程中造成了严重的臭气污染,对周边群众生活带来较大影响,成为广州市番禺、黄埔两区群众投诉的重点;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为此发布了《环境商会关于广州铬德污泥处理厂臭源事件的声明》。

………………

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博士认为,这些频发的污泥污染事件并非偶然事件,而是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的典型事例,反映出当前污泥处理处置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和长期责任缺位问题。在王小郢污水处理厂的合同中,十分清晰地界定了污水处理中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但是对于污泥的处理处置却没有明确的责任划分,这种政府、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企业之间污泥处理处置责任界限的模糊是造成以上污泥无处可排、偷排、被禁倒,设置被投诉的主要原因。

傅涛指出,污泥的处理处置责任具有双重性,稳定化、无害化是以公众支付为纽带的政府责任,而资源化是以市场为纽带的社会导向,在市政责任体系之外,政府监管的责任重心是稳定化、无害化,不能因为资源化混淆了政府责任。

“当前污泥处理缺乏与污水处理之间的单独核算”,傅涛强调,污泥处理与污水处理单独核算以后容易相互进行制约,因为间歇式排放的污泥处理行业,需要上下游都进行一种核算体系,量的核定方式有利于环保部门和政府部门对污泥处理处置厂的有效监管。

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王洪臣也表示,污泥的处理处置到现在仍然没有引起全国范围内,尤其政府重要领导的高度关注,更没有具体落实到分工上。“难”是这位正在为奥运期间北京市污泥处理处置出路奔波的总工最深切的感触。

污泥环境管理体系构建是解决污泥处理处置问题的根本途径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综合的污泥环境管理体系,污泥处理处置的相关指导性标准的空缺导致技术路线选择、方案制定、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都无法保证污水处理工程的实际效果。同时,也导致了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政策依据的缺失。

多年来,我国在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路线上也走了不少弯路,2000年建设部、环保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其中明确规定要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处理,同时10万吨以上的、采用氧化沟、SBR工艺的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需达到稳定化,但是却忽视了污泥的消化处理。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总工程师王凯军指出,这一技术政策的引导导致了目前全国的污水处理厂与其他国家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路线的截然不同。

王凯军指出,当前在污泥处理上缺乏规范,对技术路线选择、施工、验收等方面都缺乏指导。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执法等方面缺乏全过程的系统管理;另外,国外的一些技术没有经过验证就进入了中国市场,导致了一些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环节的“八国联军”局面。

“要想整体推进污泥处理事业,应该从污泥环境管理体系建设着手。”王凯军认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来解决污泥问题,通过污泥环境管理体系的构建逐步规范污泥处理处置的相关技术政策和标准,进而为相关的工程设计、施工、运营、监管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

正是出于这种考虑,国家环保科技标准司组织编写了污泥环境管理体系的政策文件,共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最佳可行技术导则》、《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政策》、《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规范》三个文件,这三个文件分别从最佳可行技术选择、技术政策、技术规范三个方面对我国污泥处理处置提出指导和规范。目前,该政策文件的初稿已经完成,环保部在7月22日也专门组织业内专家对政策文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

污泥处理和污水处理应统筹考虑

作为我国第一个规范化的污泥处理厂,石洞口污泥焚烧厂2006年的偷排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是没有统筹考虑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石洞口污泥焚烧厂采用污泥炭烧工艺,当时设计是70%含水率的污泥200多吨,而实际处理的是含水率为83%的污泥370吨,这样污泥不能达到稳定,处于新陈代谢期的旺盛期,脱水的性能是非常差。王凯军指出,污水处理的工艺决定后续的污泥处理,因此污泥处理和污水处理应该统筹考虑。

在环保部组织编写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最佳可行技术导则》中,提出了消化、堆肥、土地利用、干化焚烧四条污泥处理的最佳可行技术。同时,这套污泥环境管理体系的政策文件从污泥产生、计量、恶臭处理、干化、焚烧等全过程都进行了规范,作为环保总局发布的技术规范,更关注的是环境相关的管理问题和与环境相关的技术问题。导则中的最佳可行技术都是根据实践和管理经验总结出来的,相信会对污泥处理以及污水处理企业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傅涛则从另外一个角度阐释了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在“区域分离”上的统筹,他认为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厂可以分开,因为污泥是可以转运的,而且一定的规模有利于控制成本。

污泥处理必须满足处置的要求

因为污水中很多污染物会进入污泥,如果一个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处置不当,不仅不能充分发挥消除污染、保护环境的作用,反而会大大弱化了污水净化的功能,污泥不处理就等于污水厂一半的功能被浪费了。

上海市排水管理处副总工唐建国认为,污泥处理必须满足处置的要求。他指出,污泥处理就是为了满足污泥进入环境消纳要求,而要采取的必要措施,以使其在处置中不会对环境产生有害的影响。污泥一定要按照处置的要求来处理,而不是为处理而处理,处理和处置是污泥进入环境之前和进入环境之后的两个不同阶段,因此污泥处理必须满足处置的要求。

另外,不同处置方式对处理的要求不同,应该根据处置方式来规范污泥处理工艺和技术。

唐建国指出,污泥填埋处置最重要的要求是承载能力,而承载力达不到要求主要是因为污泥脱水不够,可以采取更换脱水机械、将污泥变成灰、将污泥中的有机物分解使之成为有机土这三种方式来达到更好的脱水效果。污泥进行土地利用是一种比较经济的处置方式,但是很多污泥处理单位可能都遇到过处理后的污泥推销不出去的困境。唐建国认为,如果污泥进行土地利用,必须要满足工艺标准,同时也必须加工成产品,而要使污泥成为产品,第一个要做的工作就是污泥稳定化。除此之外,唐建国认为污泥要土地利用还要解决污泥的水溶性、重金属固定和霉变问题。污泥的另外一种处置方式就是建材利用,建材利用最根本的要求就是无机化,只要把污泥做到无机化就可以做建材利用,无机化最有效的一个措施就是焚烧。

编辑:王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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