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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7-12-15 09:45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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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0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抗旱工作。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抗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水资源调度与管理日益规范,节水型社会建设逐步推进,抗旱减灾取得显著成效。但是,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干旱缺水的问题日趋严重。为进一步做好抗旱工作,预防和减少干旱灾害损失,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抗旱工作的重要性

我国是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干旱灾害频繁而严重,局部性、区域性的干旱灾害连年发生。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用水需求增加,以及受全球气候变暖影响,干旱缺水问题越来越严重,干旱灾害呈现频次加快、范围扩大、损失加重的趋势,受旱区域由北方、西部地区向南方、东部地区扩展,旱灾影响范围由农业向工业、生态等领域扩展。据预测,在充分考虑节水的情况下,2030年我国用水量将达到或接近可利用水资源的总量,抗旱形势更趋严峻。同时,当前抗旱减灾工作基础仍然薄弱,全国一半以上的耕地缺少灌溉设施,现有水利工程大部分标准偏低,一些工程不配套,老化失修严重;城乡供水体系抵御旱灾能力弱,大部分城市供水水源单一,防范突发性水危机能力较低;水污染和水资源浪费现象比较严重;抗旱管理体制、机制仍不健全。加强抗旱减灾工作,应对日益严重的干旱灾害,对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用水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保障城乡供水安全、粮食安全、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出发点,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工程、经济、科技等手段,实现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全面抗旱,大力建设节水型社会,最大程度减轻干旱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面规划,城乡统筹,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坚持开源、节流和保护并重,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抗旱设施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大力推广节水先进技术,积极推行节约用水的生产生活方式;坚持满足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相结合,统一管理,科学调度,优先满足生活用水,协调好工业、农业以及生态用水,努力提高抗旱水源利用效率。

 (三)目标任务。今后十年,全国抗旱减灾能力显著提高,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全民抗旱减灾意识普遍增强,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确保在发生中等程度干旱时,城乡生活、工业生产用水有保障,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不遭受大的影响;发生严重干旱时,城乡生活用水基本有保障,工农业生产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三、加强抗旱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大抗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控制性水源工程建设,加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力度,不断完善抗旱工程体系。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加快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扩大泵站技术改造实施范围和规模,不断提高蓄供水能力和水资源利用效率。干旱缺水地区要因地制宜加快修建各种蓄水、引水、提水、雨水集蓄工程及再生水利用、人工增雨设施,特别要做好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小机井、小水窖、小塘坝、小泵站等小微型抗旱设施建设,切实提高抗旱减灾能力。

(二)加快抗旱应急水源建设。各地区要把保证居民饮水安全放在抗旱工作的首位,加快各类应急抗旱备用水源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加强城乡应急水源储备,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在人口相对集中区域建设一批规模合理的抗旱备用水源,以应对特大干旱和各类影响城乡居民生活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要加大中西部老旱区、贫困区、草原牧区、少数民族地区农村饮水解困工程建设力度。

(三)提高耕地抗旱保墒能力。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和土地复垦、整理力度,按照田地平整、土壤肥沃、沟渠配套的要求,加快建设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高标准农田。要加强墒情监测体系建设,加快实施沃土工程,鼓励农民发展绿肥、秸秆还田和施用农家肥,提高耕地保墒能力和农业抗旱能力。

(四)加强对抗旱设施、水源的管理和保护。各地区要结合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对抗旱设施的管理,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空中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监测,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证抗旱用水的安全供给。加强对水库、闸坝等水利工程的科学调度,合理利用洪水资源,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多拦多蓄,增加抗旱用水。为城市等人口密集区供水的重要抗旱水源,要严格管理和保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五)完善抗旱服务组织体系。各地区要继续加强对抗旱服务组织的扶持和指导,明确其职责任务,提高人员素质,转变服务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水平和抗旱能力。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服务组织,不断扩大其覆盖范围。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组建具有多种功能的防汛抗旱应急服务队伍,做到有旱抗旱,有汛防汛。

(六)进一步完善节水机制和制度。要抓紧研究制订流域和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建立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制订行业用水定额,全面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完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手段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建立保障饮用水安全、体现我国水资源紧缺状况,以节水、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

(七)做好重点领域节水工作。要加强农田节水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节水设备,推行科学灌溉制度,推广灌溉节水技术,按照因地制宜、适水种植的原则,大力推进农业节水。要结合水资源特点和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鼓励发展低耗水的高新技术产业,努力降低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要加强城乡生活用水管理,加快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和节水型用水器具、计量仪表的研制推广,扩大利用再生水,合理利用多种水源,努力减少水资源消耗。

 (八)加强抗旱减灾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要大力推进抗旱减灾基础理论和实用技术研究,加强气候变化对干旱的影响、干旱形成机理、旱灾风险区划、干旱监测预警和人工增雨抗旱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抗旱减灾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加强抗旱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吸收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不断提高我国抗旱科技水平。

四、加强抗旱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统筹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水资源综合利用与配置、农村饮水安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节水改造等规划制订和实施中要充分考虑抗旱工作需要,完善抗旱减灾功能。各地区应结合经济发展和抗旱减灾工作实际,组织编制抗旱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做好衔接,以优化、整合各类抗旱资源,提升综合抗旱能力,避免重复建设。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抗旱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指导。

(二)加大对抗旱减灾资金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抗旱减灾要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保障抗旱减灾投入。

(三)制订抗旱物资补贴优惠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和完善对农业抗旱用油、用电和种子、化肥、地膜等农用抗旱物资以及农民自建的小微型抗旱水源工程、设施的具体补贴政策和管理办法,把中央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农业抗旱用油、用电需求计划,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安排专项指标优先保证;农业、供销、农资等部门和单位要保证种子、化肥、地膜等农用抗旱物资的供给。

(四)完善抗旱法规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快抗旱条例的起草制订工作,进一步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在抗旱工作中的职责和行为规范,确保抗旱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加快完善地方性抗旱法规。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旱情监测预警、统计评估、应急调水等工作制度。

(五)加强抗旱预案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抓紧编制修订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的抗旱预案,城市等人口密集区要尽快研究制订应对特大干旱、突发性水源事件的应急供水预案。加强对抗旱预案的动态管理,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干旱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根据灾害情况及时启动预案,组织开展抗旱工作。

(六)强化抗旱物资储备。干旱灾害频繁地区要根据灾害特点、规律和分布情况,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以满足抗旱工作的需要。要加强抗旱物资储备、使用和调拨的管理,优化储备方案,不断提高应急抗旱能力。

(七)发挥保险机制的抗旱减灾作用。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积极推进农业保险,进一步完善分散旱灾等灾害风险的保险机制,提高应对干旱灾害能力。

五、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抗旱责任制的落实。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抗旱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把抗旱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干旱灾害发生后,有关领导干部要深入抗旱一线,及时解决抗旱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结合实际建立有效的抗旱责任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思想麻痹、工作疏忽、组织不力、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提高抗旱决策指挥能力。加快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抗旱功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旱情监测、分析、预警、会商和评估,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挥调度,建立抗旱信息统一发布制度。要健全抗旱指挥队伍,不断提高指挥能力和水平。

(三)积极做好抗旱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要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加强抗旱减灾工作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抗旱意识和节水意识。要加强社会舆论引导,为抗旱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九日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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