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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节能法为绿色GDP护航
时间:2007-11-15 15:12:00  来源:经济日报        浏览712 次 评论0篇

记者  董  磊

    编者按  节能减排是关系经济社会永续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该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这部推

    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法律,将为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这是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的内容。

    “在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显然提升了节能政策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和稳定性。”有关人士指出,修改后的节能法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是着眼于长远的制度规范。

    破解能源瓶颈的迫切要求

    近年来,我国能源消费增长快、能耗高、能效较低问题突出。

    2006年,我国单位GDP能耗下降1.2%,没有完成年初确定的4%的目标。今年上半年全社会用电量增长15.8%,增幅同比提高3个百分点,其中重工业用电量增长18.8%,提高4.6个百分点。要实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10%的目标,已实行近10  年的节约能源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迫切需要在总结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完善法律,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推动力度。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经济室副主任李命志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能源消费增长很快,成为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需要在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的基础上,扩展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对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做出规定。同时,原先节约能源法的一些倡导性条款和原则性要求难以落到实处,需要针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一些规定加以细化,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

    “目前基层普遍存在节能管理职责交叉的问题,造成节能监管工作有所削弱,也需要进一步理顺相关部门在节能监管中的职责。” 

    李命志说,“许多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特别是基层单位近年来要求修改节约能源法的呼声很高。”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了节约能源法的修订进程。200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今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并最终表决通过。

    参与修订工作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副所长戴彦德说,选择在今年这样一个关键时刻修订节约能源法,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进一步明确了节能执法主体

    据了解,新的节能法由原来的6章50条增加为7章87条。与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节能法相比,新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了节能执法主体,强化了节能法律责任。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经济室副主任李命志在10月2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落实节约能源法关键在于政府部门,他指出政府机构是能源消费的重要部门,政府除了要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外,还要做好自身的节能工作,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

    李命志介绍说,新修改的节能法,一方面更加完善和强化了政府在节能管理方面的职责,另一方面专门对政府机构,包括其他使用公共资金的公共机构如何节能问题专门作出规定。

    “比如第49条关于要求政府部门制定等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并且在定额的基础上,财政部门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就是从预算管理和财政支出的角度对政府机构自身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李命志说。

    同时,修改后的节能法专设“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一节,明确指出: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均为重点用能单位。

    统计显示,作为我国的耗能大户,2006年,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等行业的922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消耗占全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315%。

    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了这些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义务,强化了监督和管理。修改后的节能法第53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激励机制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为体现市场调节和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发挥经济手段和市场经济规律在节能管理中的作用,新的节能法还专门新增“激励政策”一章,明确国家实行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促进企业节能和产业升级,并明确了一系列强制性措施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包括制定强制性能效标识和实行淘汰制度等。

    有关专家指出,随着《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出台到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的通过,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促进节能环保产业的政策,我国的节能环保产业有望迎来发展的黄金时期。

    据环保总局的初步测算,“十一五”期间,我国环保产业可望保持年均15%至17%的增长速度。2010年环保产业的年收入总值将达8800亿至10000亿元左右,其中资源综合利用产值6600亿元,环保装备产值1200亿元,环境服务产值1000亿元。“十一五”期间我国政府环保资金还将投入约13750亿元,比“十五”期间增长64%,使环保投入达到2010年同期GDP的15%以上。

    “节能减排对于环保产业而言,是一个绝佳的发展契机。”中国节能投资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张超说,“十一五”期间的节能减排任务,对环保产业发展提出更高要求和目标的同时,也为环保产业提供了巨大的市场需求。按照减排工作方案,“十一五”期间,将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4500万吨、再生水日利用能力680万吨,形成城市污水COD削减能力300万吨、工业废水COD削减能力140万吨;投运脱硫机组355亿千瓦。

    此次修改后的节能法在“激励措施”中规定,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等。

    “这意味着国家将在资金投入和价格政策等方面向环保产业倾斜,将直接扩大环保工程建造、设备生产和设施运营等各类行业的市场规模。”专家们预测,在新节能法和相关政策的引导下,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小型水力发电,节能环保型的交通运输工具等环保节能产业将迎来广阔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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