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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透出的“绿色”成分
时间:2007-10-18 10:47:00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浏览652 次 评论0篇

  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物权法》,作为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的社会背景下制定的基本法律,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纳入了价值目标与制度选择,它所透露出的“绿色”成分,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全面贯彻。  中国金融大典

  实践证明,应对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问题,单纯依靠公法的手段远远不够,它与社会的其他方面息息相关,更与物权法脱不了干系。传统物权法只考虑物的经济价值,忽视物的生态、环保价值,其所有权绝对化观念常常成为一些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行为者的合法借口。物权法是典型的私法,其使命主要是保障“私”的安全,但进入当代社会以来,它也呈现出了“公”的趋势。应该在不违反物权法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对某些规范内容作出变革,提出符合时代要求的、物权法能够承受的新的设计和解释。

  《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在所有权编中,确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将空间权确立为物权类型;在用益物权编中,除了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确定为用益物权外,还将专有资源的使用权确定为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 律保护。”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物权法》突破了“物”的传统概念,将空间权、专有资源使用权规定为物权类型,为专有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为物权法与相关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贯通提供了立法依据。《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是对所有权绝对化的立法限制。权利人在取得和行使物权时,伴随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在《物权法》中得到了肯定。

  《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这些规定是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社会公德与社会公益考量的明证。《物权法》首次对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相邻权作出了规定,既可以使相邻权人获得最有效的权利保障,也为我国相关环境立法的修改奠定了权利基础,将大大促进我国环境立法对这些权利的承认与保护。

  《物权法》包含生态环境保护意蕴之处还有不少,如关于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抵押的规定,与资源利用和环境污染行为有关的物权保护方式规定等。学习和领会《物权法》中的“绿色” 内容,不仅关系到《物权法》的正确实施,而且直接影响到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统一协调。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来说,还涉及到中国环境资源立法的拓展与走向。(2007年10月16日/桑景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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