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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项目拉开商会法律维权序幕
时间:2007-10-9 15:30:00  来源:中国水网(www.h2o-china.com)        浏览1169 次 评论0篇

  商会从4月份成立以来,工作人员积极的展开各种工作。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行业内达到良性竞争,环境商会成立了法律维权工作组。根据商会会员中法水务的委托,法律维权工作组从中法水务与四平市政府的合作着手,揭开了法律维权的序幕。
  2000年,中法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平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同年9月5日合作公司启动。2001年自来水公司内部进行改制,2004年中法水务与自来水公司修改合作合同,2006年自来水公司突然宣告破产。该事情是同期国内水业企业市场化运作过程中出现问题较多的一个典型案例。环境服务业商会专门组织了案例研究,以此为例,分析国有公用事业企业在改革过程中所暴露出的一些弊端和问题。
 
典型案例——中法水务的四平供水项目
  2000年,经过四平市政府积极协调,四平市自来水公司(下称“四平自来水”) 与中法水务于2000年6月15日签订《合作经营四平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合同》,成立了四平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下称“合作公司”)。双方合作经营日处理能力分别为10万立方米及1.8万立方米的第四水厂和第二水厂(两个水厂承担四平市区的地表水处理与供应责任)。根据合同规定,合作公司注册资本3420万港元,合作期限30年,中法水务以现金出资、四平自来水以第四水厂的部分资产入股,双方各占50%股权;时任四平自来水的总经理杨武兼任合作公司董事长,中法水务派驻人员担任总经理。
  鉴于当时四平市地下水的滥采、超采现象严重,四平市政府于2000年8月25日向合作公司出具了政府《承诺函》,函中对合同水量、水价、水费以及三年内关闭相关地下井群等事宜做出了承诺。
  合作公司成立后,通过先进管理理念的引入和对第四水厂的自动化改造,使企业的管理水平得到了全面提升,供水水质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和保证。所有这些都得到了省、市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可和赞赏。
  遗憾的是,四平市政府出具政府《承诺函》之后由于受管理体制的制约及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不力的影响,政府并未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四平市地下水的滥采、超采现象始终无法得到有效的遏制,致使合作公司供水量大幅下滑。
  由于四平市政府未能遵其承诺,直接影响了四平自来水的预期经济效益。四平自来水以此为借口,自2002年年初开始便拖欠合作公司水费,至2004年拖欠费用已高达人民币3,000余万元。这种情况造成合作公司大量拖欠生产材料费用、税款、员工工资福利等,更无法对设备进行正常的维修与技术改造,直接影响供水安全,合作公司处于随时面临停产危险的困难局面。
  中法水务为此多方奔走,并多次与市领导,省领导沟通,均没有结果。事情在2002年年底出现了转机。当时吉林省的省长洪虎在一次招商引资座谈会,会见了中法水务的高层领导,并大力支持他们在吉林省的工作。当洪虎得知四平情况时,亲自过问并和四平政府一起解决问题。
  为了合作的顺利进行,双方再次签订合同,修改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中法水务同意免除了四平自来水之前的债务近3,000万元。四平市政府同时出具了督促四平自来水偿还剩余欠款等内容的政府《承诺函》。
  然而在2001年,由于四平市政府出台“工业立市”政策,四平自来水在未知会合作公司的情况下进行股份制运作,组建了四平市隆源供水有限公司(下称“四平隆源”),杨武担任其董事长兼总经理。
  但是四平政府还是没有兑现承诺,导致双方的合作再次出现障碍。同时,中法水务再次和政府部门积极沟通,并且得到四平市市长王克成的亲笔签字函。但是这些都没能解决双方的问题。
  在王市长函件发出的不足一月内,2006年9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四平自来水的破产申请,并于两天后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破产。而中法水务直到2007年1月才知道这一事实。在中法水务的强烈要求下,四平市自来水破产清算组同意合作公司参与破产债权的清算,吉林省隆源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四平隆源2006年变更而成)出函承诺有条件(条件为:中法水务接受与吉林隆源形成合作为前提)承接四平市自来水公司对合作公司的债务。
 
项目分析——案例中疑点重重
  在工作组的项目分析中,他们指出政府“毁约”折射信用缺失,这些都会影响到我国的地方政府形象。
  工作组在报告中指出,城市供水作为市政公用事业的核心内容,传统的自来水公司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而是政府责任的具体承担主体,因此形成了由自来水公司代表政府与合资企业进行商业合作的模式。在这种原则之下,自来水公司的义务与政府之间的协约责任之间,有必然的联系。因此政府对自来水公司与合作公司的承诺符合国际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惯例,其政府承诺具有商业契约的本质。
  中国现已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契约”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经济形式之一。政府作为契约一方,订立约定前必须考虑周全,不能轻易承诺,而约定一旦成立,则理当守约,不可能凌驾于契约之上,否则就会受到市场的冷落。2004年曾经轰动一时的“长春汇津”事件从另一个角度再次折射地方政府违约带来的种种弊端。这一案件使得香港汇津公司一度退出中国,而长春市政府乃至吉林省政府的国际形象遭受重创,很长时间内其无法顺利进行国际招商引资工作。
  其次,工作组在调研中,发现了四平自来水公司的破产迷雾重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四平自来水破产申请从立案受理到裁定书的宣告仅仅两天时间,其是否认真履行审理程序令人心生疑虑。另外,合作公司作为一债权人,在破产四个月后才得知消息,这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四平自来水如果属于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其作为一家市政公用企业,四平中院作此裁定实在是太过仓促。并且也没有理顺政府与自来水公司之间的联带责任等关系。
再次,改制中产生的四平隆源公司是一家产权多元化的有限公司,也没有在改制中真正的转型,出现了一班人马,两个公司共存的怪现象。在怪现象中,四平自来水严重亏损,负债累累,导致破产清算,而隆源公司却蒸蒸日上,还在06年变更为“吉林省隆源供水集团有限公司”,由一个市级企业变成一个省级的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组在调研中还发现了关于四平市的水量问题。四平政府虽然没有按照承诺关闭必要的地下水,但是建设部的统计数据表明,四平的实际用水并未大幅度下滑,而是自来水的水量转移到了隆源公司,造成自来水的亏损,而隆源公司又把违约责任推给没有实现关闭地下水承诺的政府。
 

最后结论——管理体制有待改进
  四平市政府不能完全兑现承诺,自备水源井现象不能制止,这些现象都事出有因。吉林省内地下水由省水利厅负责管理,自来水由省建设厅负责管理,而四平自来水隶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中国由计划经济和单一产权运营结构向多样化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出现部门条块利益的干预和地方利益膨胀,四平市就是这中情况。
  与电信、能源、电力等中央政府负责管理的行业不同,城市水业作为市政公用事业,其建设与管理的实际权限在于地方政府。市政公用事业的自然垄断性及产业属性决定了地方政府在服务、协调、监管职责体系中的位置。国有独资的市政公用企业应由地方城市政府授权的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管理,但由于城市责任体系的缺位,形成各相关部门职能在具体城市管理中的分裂局面。当他们产生了利益冲突时,就无法全面协调和安排,避免更多问题的出现。
工作组分析说这种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我们城市水业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建立一个合适于行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已经迫在眉睫。
  中法四平事件、长春汇津事件等都已经凸现出我国城市水业市场化改革中的一些问题。这些都将会影响到企业对政府的信任程度,对水业改革的进程。进而会影响到企业对水业改革的投资问题。他们将会衡量更多的问题,例如有些企业对东北地区的相关政府部门及业内企业持有的退避或者观望态度等。这些都是对行业发展非常不利,具有危害性。也会影响到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等。
  另外,地方政府急于招商引资,把市政公用企业推向市场的同时,没有作出深远的考虑。为了达到引资的目的,把政府的承诺当作儿戏,把政府权力当成了自己无所不能的护身符。这些都需要作出深刻的反思,及时地制止此类事件的再发生。
 
引发——企业共同讨论对策
  商会在完成了此项目的调研后,深刻地分析问题所在。为了达到为企业服务的目的,工作组召开了法律维权座谈会,专门针对四平事件进行了讨论和分析,并和大家一起讨论了工作组今后工作的方向。
 
(中国水网 杜会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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